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一、遭遇汽车买卖合同欺诈隐瞒怎么办
当遭遇汽车买卖合同欺诈隐瞒时,可以先和汽车公司协商,失败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遭遇汽车买卖合同欺诈可要求“退一赔三”吗
完全可以。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法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不直接适用《消法》。而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的第8条、第9条,其中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买卖解释》规定的赔偿责任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这就意味着可能不足一倍。此类案件的判例中,已付购房款比较低的,判一倍的赔偿责任比较多,反之,已付购房款高的,就很少有判一倍的赔偿责任,类此案件中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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