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件违法所得的追缴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19:54:27 404 人看过

1.因为行贿与受贿属于对象犯,虽然在双方的犯罪金额中都予以认定,但实际上该笔款物送到受贿人后,行贿人处既已不存在;被退还到行贿人后,受贿人处也实际不存在。即行贿人用于犯罪的款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款物,二者是重合的,如果重复追缴,则超越了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追缴范围。

2.向受贿人追缴还是向行贿人追缴?

有观点认为,应向受贿人追缴,受贿罪影响更坏;有观点认为应向行贿人追缴,行贿罪是贿赂犯罪的根源。

从罪责相适应、案件实际情况及方便执行的角度,应考虑向行贿人追缴。首先,该笔退还款物本身处于行贿人处。其次,如果对受贿人追缴,而不追缴行贿人,对受贿人而言,实际上交出的是其另外的款物,因为该笔涉案款物已经退还了行贿人;对于行贿人而言,之前送出去的贿赂款还得以收回,没有相应的经济损失,势必造成对行贿人的纵容。故应当向行贿人追缴。

3.受贿方构罪,行贿方不构罪的,应否追缴?

行贿方被勒索的情形。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被勒索的当事人获得的是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都未获得的,其行为性质便不是行贿。这种情形下,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应否追缴?,不应当追缴。此种情况,行贿当事人不仅不构成犯罪,其财产权利还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犯,属于被害人角色,受贿人退还的款物是实际上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返还的。所以,行贿人退还的是被勒索行贿人的合法财产,理所应当对该款物不予追缴。

行贿方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是5000元以上,行贿数额是1万元以上,那么行贿人的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时,受贿人成立受贿罪,行贿人构不成行贿罪。此种情形下,受贿人退还行贿人的5000元至1万元的款物应否追缴呢?,不应当追缴。此种情形与行贿方被勒索的情形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行贿人不构成犯罪,可以推定被退还的款物属于行贿人的合法财产,而对于合法财产,当然不应当追缴。

没收、收缴和追缴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对非法财物予以收缴和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于非法财物无权收缴,只能予以扣押。但对于违法所得依然可以进行追缴。非法财物,即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而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收缴、追缴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另,非法所得的概念只出现在涉税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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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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