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条款中是否有关于质保金的约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5 01:50:21 468 人看过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和返还方式,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保证金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比例和期限、是否支付利息以及计算方法、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保证金预留、返还和工程维护质量、费用等纠纷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索赔方式。因此,工程合同必须约定质量保证金。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和返还方式,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以下涉及保证金的事项:(一)保证金预留和返还的方式;(二)保证金预留的比例和期限;(三)是否支付利息以及利息计算方法;(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和工程维护质量、费用等纠纷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索赔方式。由此可见,工程合同必须约定质量保证金。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管 理 规 定 有 哪 些 ?

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根据该办法,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工程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

3.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预先分两次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3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单位。

5. 发包单位不得将质量保证金用于工程质量以外的用途,也不得拖延、拒绝或者扣留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金。

6. 承包单位发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有权拒绝使用发包单位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7. 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支、退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并单独建立质量保证金台帐。

8. 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应按照工程承包单位名称设立,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或者擅自封存、转移质量保证金。

10. 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工程承包单位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规范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和返还方式,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涉及保证金的事项。质量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根据该办法,工程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预先分两次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工程承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3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不得将质量保证金用于工程质量以外的用途,也不得拖延、拒绝或者扣留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承包单位发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有权拒绝使用发包单位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支、退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并单独建立质量保证金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或者擅自封存、转移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工程承包单位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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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8日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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