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华,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村上新村2座407室。委托代理人周*东,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集团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中山大厦32层。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龚*英,女,194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莲宅40号1座406室。委托代理人林*伟,**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7)鼓经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东、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英、林*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7年2月,林*华在经营**物资大厦客家大酒楼期间,因拖欠承包金等事项被福建物资大厦起诉,**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并签收了(1997)鼓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林*华所欠福建物资大厦债务236410.65元由**公司负责偿还,**公司取得**物资大厦客家大酒楼经营权。1997年3月3日,林*华与**公司就客家大酒楼经营权转移后有关问题与**公司商达成一致意见,补签一份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时,由于**公司疏忽,被林*华修改了协议内容,使其内容与原定协议书稿存在明显差异,也同原审法院(1997)鼓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中有关条款相背离,存在显失公平。原判认为,林*华与**公司签订的**物资大厦客家大酒楼承包经营权转移问题的协议书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存在显失公平,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落款时间为1997年2月24日,由**公司与林*华就**物资大厦客家大酒楼承包经营权转移问题签订的协议书。该案诉讼费5900元,由林*华负担。一审宣判后,林*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仅凭借**公司一方毫无证据可证实的单方口头陈述,忽视了**公司无法否认其真实性的签名和盖章。讼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与(1997)鼓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中有关条款相背离问题,只需对林*华与**公司对客家大酒楼的实际投资情况做一分析,便可发现其中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认定讼争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公司辩称,林*华利用公司工作人员外出接听电话之机,用其单方修改过的协议书骗取被上诉人签章。讼争协议书的内容确与(1997)鼓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相背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调解书确认了“客家大酒楼”的一切资产均属被上诉人所有,全部的法律、经济责任都由**公司承担,林*华已没有任何权益。讼争协议却约定已没有任何权益的林*华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每年却要获得超过常理的极大利益,这严重违背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另外,根据**公司与林*华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客家大酒楼”主要是由**公司出资改造装修的。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理,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1995年6月,福建物资大厦(甲方)与林*华(乙方)签订了一份《福建物资大厦二楼餐厅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福建物资大厦二楼餐厅发包给林*华经营;合同签订之日移交场所及经营使用的设备、厨具、餐具;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可对餐厅内部结构布局进行适当装修,但事先需向甲方报具体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动工。1996年6月18日,林*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客家大酒楼”,**公司投资300000元用于酒楼内部硬件改造及设备添置,林*华以酒楼内部的设备和整体装修完好的财产作为新酒楼的注册资金;酒楼由林*华负责经营,但林*华要确保甲方的利润及投资本金的回收,按期向**公司上缴资本金和利润;若林*华未能达到协议要求,**公司有权将整个酒楼的经营权收回。该协议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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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之诉纠纷可以同时确认几份合同无效青海在线咨询 2022-12-03根据法律规定,没有限制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在同一诉讼之可以确认无效的合同份数,因此,可以同时提出请求确认多份合同无效,法院也会立案进行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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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3确认合同无效的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双方可以随时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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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7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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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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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如何申请上诉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3-21上诉人杨某仕因与被上诉人龚某珍、原审被告焦作市A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A建筑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凯连、付启斌,被上诉人龚某珍的委托代理人曹立民以及原审被告A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晓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杨某仕系养母子关系。1992年9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