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七年后,前妻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21:33:49 419 人看过

法律咨询:

大约2005年3月我父母以我的名义买了一套房,钱是由父母出的.当时购房的合同是我父母签的名,房产证件上名字是我和我的母亲,我的名字是我父亲签上的,房产权的划分是我占百分之九十,母亲占百分之十.房产证的发证日期是2006年8月.2005年7月我与前妻协议离婚,我们双方都不知道这套房子的买房过程,所以离婚协议上也没提到这套房子的事情.2012年9月,我前妻突然提出要分割我的房产权,理由是,她到房产局查了,房子的登记备案的时间是2005年5月,当时我们还没有离婚,有权利要求房子的房产权,请问律师1.法律上支持她这样做吗?2.房产证是以登记备案时间还是以发证日期为准的?

如果证据准备充分,能够证明出资系你父母全额出资,那么法律上是不支持她的;房产证是以发证日期为准,但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购买时为准。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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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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