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03 10:41:25 390 人看过

一、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非法转包。

三、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当事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

3.不能返还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

4.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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