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8:31:26 152 人看过

检察机关应这样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提高认识,强化依法执法观念;加强能力培养,不断提升规范执法的水平;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律师辩护权行使之间的关系;配合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工作。

最高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出台

据了解,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司法,近日,最高检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制定并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下称八项禁令)。八项禁令特别强调,对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项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现颁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的八项禁令:

一、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违反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对未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扩大适用范围,或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三、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超越职权办案,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

五、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对违反规定限制、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于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七、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违反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对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项禁令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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