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排除的案件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7 06:30:19 193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国防和外交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和外交行为(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决定(三)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

行 政 诉 讼 的 排 除 范 围 有 哪 些 ?

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包括:行政诉讼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排除范围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 决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外。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仔细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国防和外交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同时,当事人需要仔细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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