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借用质押手机后趁机携带逃走出质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20:20:22 372 人看过

一、出质人借用质押手机后趁机携带逃走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苹果iPhoe6s手机以5000元价格质押在某寄售商行。次日晚,王某敲门进入该寄售商行,以查询手机内存储的电话号码为由向商行老板被害人文某借用手机。王某佯装翻找手机号码徘徊至商行门口,看到文某在商行柜台内打电话,趁机携苹果iPhoe6s手机向门外逃窜,文某追赶不及,王某持手机逃离现场。

二、出质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与抢夺罪都属于法定的自然犯,类型化犯罪的共同点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

(一)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而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具体含义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秘密窃取具有主观性,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他人不知情的手段,包括公然盗窃在内;第二,秘密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第三,秘密必须贯穿于行为人整个行为之始终。

(二)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成立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具体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公然性”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实施夺取行为,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种“公然性”不是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具有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但实施暴力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针对财物的合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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