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2月,财政部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主要规范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处理。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减值迹象的判断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是否必须在会计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是否存在资产减值迹象。从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两个方面给出了八个评价标准。强调只要存在一个或多个减值因素,就应当估计资产减值的主要因素可收回金额,然后通过与资产的账面价值和金额相比较确定减值损失。二是明确无减值迹象的,不需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第二,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更加详细。新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确定可收回金额时,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准则为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在会计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很难独立产生现金流。因此,很难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企业难以计量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确定一个资产组的核心是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能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当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根据新准则,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将商誉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才能确定是否确认减值损失。(5)计提减值损失转回的准备。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减值准则仍与我国现行的制度和准则相一致。但在转回问题上,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的减值。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的减值按其他准则规定。二是新准则中三项特殊资产减值的确认和处理。企业难以估计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确定,以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基础。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组并可合理、一致地分配给该资产组的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组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总部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总部资产包括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和企业集团或事业部的其他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点是难以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中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3)商誉减值的确认和处理。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总部资产和分摊的商誉。损失金额按下列顺序分摊,以冲减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首先冲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按商誉以外其他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摊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按比例冲减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账面价值的扣除,作为单项资产(含商誉)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每项资产扣除后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下列三者中的最高值: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能够确定)、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能够确定)和零。因此,不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其他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摊。第三,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不能转回的规定分析本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改主要是针对我国会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客观要求。具体原因:(1)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过于分散和粗糙。中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经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前期预提较多的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全部或部分转回,以达到控制收益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得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降低企业管理层粉饰财务报表的可能性,减少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和粉饰财务报表的空间,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2)根据中国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被审计单位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是否存在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经减少的迹象,如有迹象,被审计单位必须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在上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数发生变化时,才能冲减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能够转回,取决于会计人员判断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及用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金额是否发生了变化,这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从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一要求。如果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很容易增加操纵损益的可能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不得转回资产减值损失,这缩小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也降低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更符合我国国情。(3)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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