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妇女的“四期”,法律对保护“四期”有何原则性规定
妇女的“四期”:
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
法律对保护“四期”有何原则性规定:
《妇女保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妇女利益
利益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对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起着巨大的影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同样,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利益又具有能动作用。承认人们的利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要承认追求利益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把利益与法律联系起来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他以利益为标准,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涉及的是国家利益,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种着眼于利益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方法为后世西方法学家所承继,如近代享有国际法之父誉称的格劳秀斯就从利益角度定义国际法。他指出: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求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2]到了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更是对利益作了精深研究,以他和另一位跨世纪法学家赫克为领军人物的利益法学派得以形成。耶林视权利为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标志,认为权利就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赫克更是提出,法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在1914年出版的《法解释和利益法学》一书中,他写道:法是所有法的共同社会中物质的、国民的、宗教的和伦理的各种利益相互对立、谋求承认而斗争的成果。[3]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溪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目的的法律,它以颗章六十一条的篇幅,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进行了确认和保护。实际上,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妇女权利,在本质上就是要保障妇女利益,实现妇女利益。妇女权利的核心与本质内容就是对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妇女利益关系的确认。妇女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妇女利益,妇女利益既是妇女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妇女权利的目标指向。因为权利是利益的法律外衣,利益是权利的核心结构,抽掉利益这个内容,权利便丧失了财富和资源,成为无用的、虚假的空壳。[4]利益问题是妇女问题的总根子,妇女问题归根到底是个如何保护和实现妇女利益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妇女实现自身与男子平等享有利益的问题。一项妇女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某种利益,是由于妇女的利益存在其中。正在此意义上,我们或可说,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认的利益。利益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既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身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相关的他人的。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确认和保护妇女个体的利益,而且确认和保护妇女群体的利益;不仅保护妇女自身的利益,而且也保护与妇女相关的他人的利益,如入赘女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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