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去劳动局盖章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0:41:51 328 人看过

一、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去劳动局盖章吗

目前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去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通常是不用人力资源局公章的,这是为了规范和统计就业和失业的,也为了避免企业违法辞退职工。目前,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有备案章,备案是必须的,各地管理不同,表格也不同,因此,要求是不一样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强迫对方续订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

(2)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即不办理续订合同手续,也不终止合同,继续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源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保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往往会给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带来损害,因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续订手续时不合法或不完备。比如,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经劳动者签字,而是由他人代为办理。通过这种方式续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会祸害无穷。劳动者一方一旦不承认续订合同的有效性,或采取不辞而别的行为,企业的损失无从追究。

应该有很多都是在哺乳期还没有到时间的情况,劳动合同就到期了,但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对哺乳期到期了以后,公司当然可以根据具体的状况跟女职工在协商劳动合同续签的这件事情,当初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长了,不代表着哺乳期过后就不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了。

三、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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