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1、概念: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无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受交易限制;
2、主体:机关、军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其他;3、内容及限制: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有限制的处分权;
4、划拨土地的转让:受让者补办出让;转让方缴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保留划拨;
5、划拨土地的出租:单独出租的,需办理出让手续;办理租赁登记,并交土地收益;
6、划拨土地的抵押:报政府批准,出让金金额;
7、作价出资或入股:不得直接投资,需办理出让;但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依法批准的除外;
8、国企改革的划拨土地的处置:保留划拨(不超过5年);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
9、优惠住房的,不进市场的保留划拨;
10、划拨土地的收回:公益事业、旧城改造等,给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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