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权利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权自行或经许可查阅、摘抄、翻阅、复制案件相关材料。此外,律师还可以请求检察院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行。同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这些权利和职责都有助于保障律师的职责,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正的司法。
律师具有查阅、摘抄、翻阅和复制案件相关材料的权力,并经许可后可以进行。此外,律师还可以请求检察院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行。同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律 师 如 何 查 阅 案 件 材 料 ?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材料。然而,律师并没有权利查阅案卷材料,除非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查询、调取的案卷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手续,如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或调取。此外,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时,还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如先向当事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并在案卷材料面前签收等。总之,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翻阅、复制案件相关材料,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律师可请求检察院调取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行,并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材料,但需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手续,遵守一定程序和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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