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原石油工业部《关于石油企业退休费用实行按系统统筹的意见》收悉。考虑到石油企业>策性亏损的实际情况和跨地区核算的特点,现将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已经参加当地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石油企业,应继续参加,不要退出。对于增加负担多,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照顾。
二、目前尚未参加地方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石油企业,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石油企业,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组织统筹,暂不参加地方统筹。
2.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若干市、县的石油企业,在省级劳动部门统一指导下,可参加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统筹,也可由石油管理局(勘探局、会战指挥部)组织统筹。具体形式由省劳动部门商石油管理局(勘探局、会战指挥部)研究确定。
3.不跨市、县的石油企业,应参加所在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统筹。
三、石油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费用统筹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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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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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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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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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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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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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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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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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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