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怎么区分被告与第三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3 04:06:26 453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怎么区分被告与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撤诉怎么进行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怎么解决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审查,被告拒不出庭也不依法提供证据的,视为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另外,对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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