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44:46 448 人看过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徐政发[1999]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将于2000年1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将我市的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转入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我市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I(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所有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交通、水利、邮电、电业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本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的管理,巩固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成果,成立“徐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全面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和专项治理领导管理;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有关政策;督促、监督工程建设各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协调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定期听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保证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运行。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原“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与徐州市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明确我市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该法律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的规定尚未出台。为了做好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使我市我项工作逐步尽快过渡到依法进行的阶段,现根据《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走精神,结合实际管理需要,规定: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调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纠纷;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交通、水利、邮电、电业等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并接受徐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关于工程建设招标事宜的办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为了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活动的规范化,规定: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3、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对于招标人符合以上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的可自行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2)来源:未知作者: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4条规定执行。

五、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登记手续,同时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申请书;

2、招标人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载明: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层次、工程发包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投标人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

3、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向招标人报送公开投标资格预审申请及投标资格证明材料,购买投标有关资料;

4、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投标人报来的材料进行预审,写出资格预审报告,列出拟定的投标候选人名单,并注明申请人预审未通过的原因,报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复审后确定投标候选人。投标人可以是本次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候选人,也可以从投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投标人总数必须按以下规定确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少于7家(含7家)、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少于5家(含5家)、2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不少于3家(含3家);

5、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制定评标办法实施细则,经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6、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委总人数必须是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可委派一人作为评标组织负责人组织评标;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走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人;

8、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六、对于依照本意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事招标投标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管理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意见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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