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贪官死刑再辨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1:15:25 189 人看过

据说中国的立法委员们在近日的会议上,就是否应废除贪官死刑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刚开始觉得这场争辩有点无厘头。废除贪官死刑,一向是某些学者的专论,怎么却走进了国家的立法院。仔细回顾一下,自胡长清以来,经成克杰、王怀忠、郑莜萸,到不久前的文强,贪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因贪腐而被判死刑的,就更少了。试问有多少官员或公民还记得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今天的现状是,如果某个贪官涉案金额只有十万,网民会争捧他是个廉洁的清官。就像那位跌入了日记门的著名烟草局长韩先生,涉案金额居然只有几十万元,一份网络调查显示,超过九成的网民认定韩局长是个好官。近年来,一些落马官员的贪腐金额动辄以亿计算。比如最近曝光的三最女贪官罗亚平,涉案金额多达1.45亿元。这位辽宁抚顺市原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被中纪委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但对层出不穷的贪腐案件来说,三最只是一个传说,现实中没有最恶劣,只有更恶劣。从法经济学上分析,既然贪十万最多不过死缓,贪十亿最多也只是死缓,为什么不贪十亿?

所以对贪官保留死刑必要,对贪官适用死刑也必要。如果空有死刑的刑责设计,却束之高阁不愿动用,刑罚对贪腐官员的威慑力也就大大减弱了。以死刑没有威慑力,作为废除贪官死刑的理由,实在迂腐。一个没有信仰的群体,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死!贪官并不是哲学家,能将生死置之度外。刑法的威慑力是针对多数普通人的,那极少数不怕死的精英,本来就不需要刑法的约束或威慑。

死刑的威慑力不容否认,反对废除贪官死刑的民意压力也不可漠视。为何废除贪官死刑问题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出,其真正的原因也许并非那些我们已耳熟能详的人道、文明、国际惯例等口号,而更在于实用主义的考量。我花费了几个小时来寻找废除贪官死刑的理据,得出以下三个我认为最重要的。不妨一起来看看,一并分析。

一种论点认为,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贪官外逃。中国刑法要贪官死,贪官就先往能免死的国家逃。祼官现象就是最好的明证。这个理由看似有理,却未必站得住脚。贪官何以要贪?多半不是为了慈善,而是为了自我享受。即便国内废除了贪官死刑,总还有死缓、无期、有期等各色刑罚。没有哪个贪官愿意承受这其中的任何一种刑罚,哪怕只是没收财产。如果说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方便引渡外逃贪官的话,赖昌星就是一个反证——在我国已明确承诺不判处其死刑之后,昌星同学仍然借助于他国司法体系继续在加拿大赖活着,据称还活得不错。赖昌星虽然不是贪官,但他这种心理代表着多数贪官的想法。逃都逃了,想要我主动回来受刑,没门!

另一种论点是,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合法灭口;网民提出的这个观点,令人叹服。这是因为当下的贪腐弊案,大多为串案或窝案。为了防止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些贪官就必须死。如果没有了死刑,合法灭口就进行不了。这同样是个伪问题。因为要贪官死,判处死刑只是下下之策。没有死刑,该死的贪官一样会被躲猫猫或洗澡澡。防止贪官被合法灭口的最好办法,还是应早日完善污点证人制度,并健全证人保护制度。

还有种流行观点是,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制度杀人。一些法学专家提出这一命题的背景是,贪污腐败并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制度的问题。谁来坐贪官那个位置,谁都会贪腐。该判死刑的应该是不能防范贪腐的制度,而不是那些被制度改变的官员。区分制度的责任和官员自身的责任,的确很有意义。再严苛的刑罚,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防贪体制匹配,也无法遏制贪腐。翻翻美国的刑法史,他们所谓的官员腐败主要指的是贿赂,而非贪污。对于成熟的法治国家而言,贪污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制度不允许官员贪污,官员在民众的监督下也无法贪污。但我仍然觉得,保留贪官死刑和健全防贪体系,并不是一个二选一的关系。前者对后者并不构成妨碍。防贪体制大可向前推进,当制度真能让官员不能贪腐时,给贪官准备的死刑也就成了象征意义。那时再言废除,自会得到民意的支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有期徒刑和缓刑的辨析
    有期徒刑缓刑指的是有期徒刑暂缓执行,是对经法定程序确认构成犯罪,应受刑罚的犯罪分子,因符合法定的条件,暂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制度,而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犯罪才可以判决为有期徒刑缓刑,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年有期徒刑缓刑半年是什么意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六个月,是指判刑时间是一年有期徒刑,但给予六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内不予关押。考验期内无重新犯罪,也没有违反缓刑规定的,缓刑期满后,所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算执行完毕,不再收监执行。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
    2023-07-01
    494人看过
  • 假设废除死刑后的犯罪率分析
    中国早在唐朝的747年到759年间就废除过死刑。日本效法中国,也于818年开始废除死刑,直到1156年才恢复死刑。对死刑之所以废除了又恢复,是因为废除死刑后,刑罚对犯罪的震慑作用被削弱了,犯罪率会急剧上升。不但是古代中国和日本,就是在当代,一些国家对死刑也是废除了又恢复。如美国,1967年开始暂停死刑,1977年恢复死刑;印度1995年暂停死刑,2004年恢复死刑;斯里兰卡废除死刑29年后,于2004年11月20日宣布恢复死刑;菲律宾1987年废除死刑,1993年恢复死刑,2006年又废止死刑。非洲最发达的国家南非于1994年废除死刑后,国家治安状况迅速恶化,谋杀、强奸等暴力犯罪率急剧上升,不少社会团体呼吁尽快恢复死刑制度。韩国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的10年间,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被送上法庭,谋杀案件明显增加。韩国政府2009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66.7%的民众要求保
    2023-06-04
    203人看过
  • 浅议罪责与刑责辨析
    一、罪责与刑责的含义罪责是罪内之责,是在犯罪的过程中产生的,其内涵是刑法上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应受到的否定评价及其程度。因为罪责带有主观性,我们可以将它看作伴随客观违法行为而生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越深,责越大,客观的违法行为遭到否定性评价的程度就越大。罪是罪责对违法行为的度量,其上限是因充足的罪责而对违法行为负全部责任,其下限是没有罪责而对违法行为不负责任。罪就是违法行为与罪责的整合,罪包含且只包含违法行为与罪责两个要素,因此缺乏罪责这个要素,或者缺乏对罪责概念的清晰界定,是不可能达到对罪的正确认识的。刑责是罪外之责,它不是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责,而是以罪的实存为基础,表征着人身危险性因而说明犯罪行为人对其罪应承担否定性评价的程度。一定的罪须承担刑罚的量值主要由罪与刑责这两个要素决定,必要时也受刑事政策的影响。无论如何,刑责对量刑起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刑责这个要素,刑罚裁量直接面对
    2023-04-26
    489人看过
  • 贪污受贿犯罪应该保留死刑,故意杀人罪应该废除死刑
    对于哪些犯罪应该保留死刑,那些犯罪应该废除死刑,我的观点是,不能依据犯罪是不是暴力犯罪而定,不能因为某些犯罪是暴力犯罪就要设置死刑,也不能因为某些犯罪不是暴力犯罪而废除死刑。有的人说,贪污受贿犯罪不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算很高,所以,不应该保留死刑;而故意杀人罪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应该设置死刑。对这种说法,我的观点恰恰相反。我认为,贪污贿赂犯罪虽然不是暴力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却超过任何一种犯罪,所以应该设置死刑。而故意杀人罪虽是暴力犯罪,但社会危害性远比不上贪污受贿犯罪,所以,不应该设置死刑。为什么这么说?首先,贪污贿赂犯罪,往往耽误国家大事,容易引起不公。比如官员贪污救灾款项,不但造成人们不愿再捐款给受灾地区和群众,还造成受灾地区和群众因为钱被贪污而缺少救灾资金。本来国家给拨了100亿,官员自己贪污了三十个亿,那灾区许多事情就因为缺少资金而无法开展,比如就会缺医少药,因为
    2023-06-11
    345人看过
  • 印花税辨析
    印花税
    准确确定征免界限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我国目前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印花税。在申报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是否有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没有贴花,或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凭证而误贴花的情况,特别要注意对同一凭证以前文件规定不属于征税范围,现在文件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情况。例如,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花。此外,要注意因税收政策变动而导致征免范围的调整。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不属于产权转移,不需贴花。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出
    2023-05-05
    414人看过
  • 雇主耍心眼推责任法官巧辨析判有责
    雇主为逃避巨额的民事赔偿费用,在庭审时居然大言不惭地说与受害者不相识以推脱责任,然而,再狡猾的辩解在法律面前也不堪一击。9月8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龙某、钟某向原告刘某支付相关赔偿费共计人民币48000余元。2008年8月5日,被告龙某、钟某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言明由龙某、钟某将大余某山上的树林断梢、断枝、翻根进行拾捡清理。合同签订后,钟某便委托邹某去邀集砍伐工人进行砍伐,并与邹某约定了报酬计算方式,邹某从中赚取每立方米5元的差价。2008年11月上旬,被告邹某率领砍伐工人刘宗伟、王某、雷某、刘某开始拾捡清理。期间,砍伐工作主要由邹某负责安排及记工时,钟某时而会去查看砍伐情况,并对邹某等五人交代注意安全等事项。2008年11月18日下午,邹某、刘某等五人在山上砍木头时,刘某不慎被一根木头砸下,致头部受伤昏迷,事后,被送往大余县人民医
    2023-06-09
    61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辨析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
    2023-06-11
    246人看过
  • 贪官被抓会判什么刑
    贪官被抓,一般按照贪污罪的标准进行判刑处罚。《刑法》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贪污罪一般会被判几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2023-04-05
    493人看过
  • 走私犯罪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再辨析
    严厉打击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走私犯罪,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从严打击走私犯罪,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罚适当。走私犯罪即遂与未遂的认定,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法定情节。当前,理论界因对走私行为的专业性认识不足导致对走私罪的既未遂问题研究涉及不多,司法界又因过于强调打击而显得思辨理性不足,所以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拟对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进行再辨析,希求同仁指正。一未遂犯在各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规定和见解。我国的未遂犯是指狭义未遂犯,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走私罪未遂犯是指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构成走私犯罪的未遂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这是构成走私
    2023-06-12
    186人看过
  • 高官因贪污被判死缓两年可能不死吗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一、死缓减刑期限是多久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分两种情况:1.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缓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内没有再犯罪,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叮减为无期徒刑,但在执行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当适当缩短,间隔期间也应适
    2023-02-21
    306人看过
  • 贪污是否处死刑
    贪污罪最高可处以死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集资诈骗罪是否可以判处死刑集资诈骗罪一般不判处死刑: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2023-07-22
    306人看过
  • 集体土地辨析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集体土地入市吹响集结号,而关键要突破既得利益者阻力。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2018年3月,我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程序是什么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
    2023-07-02
    248人看过
  • 如何辨别贪污罪与贪污贿赂罪
    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金额按累计方法计算。行为人贪污金额达到5000元的,无论情节如何,都构成贪污罪;但贪污金额尚未达到5000元的,一般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2)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腐败主要针对腐败数额不足5000元的腐败行为。贪污金额不足5000元,贪污情节较轻的,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贪污金额不足5000元,但贪污情节严重的,视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界定:一是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是看行为人贪污的动机和目的;三是看行为人贪污的公共(国有)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四是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是看贪污造成的后果;第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贪污金额不足5000元,但有贪污救灾、应急救援、防洪、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募捐、赃款、
    2023-08-18
    303人看过
  •  中国废除死刑的局限性及原因分析
    本文介绍了死刑的现状及其适用范围减少的趋势。尽管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中国等一些人口众多的国家仍然保留死刑。作者认为,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而且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废除死刑也面临困难。因此,中国应该认真考虑是否继续执行死刑。目前,死刑并未被废除,不过死刑的适用范围将会减少。即使在美国这个法律体系高度发达、完善的国家,也仅有部分州取消了死刑,而其余州仍然保留死刑。可见死刑有其重要作用。只是少数发达国家废除了死刑。中国人口太多,如果废除,将很难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把死刑改为无期,将加大监狱管理难度,没有足够的监狱,可能导致越狱。 死 刑 存 废 与 否 :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因 素 分 析死刑存废与否是一个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议题。刑法中的死刑制度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对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然而,有些人认为死刑在实践中难以保证公正和公平,而且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2023-09-11
    17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2022年贪官贪多少钱会判死刑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1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
    • 贪污罪定罪量刑分析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4
      贪污罪定罪量刑分析是: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湘潭车祸事故辨析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6
      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夫妻遗弃罪的辨析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1、被遗弃的对象 根据现行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相关规定,被遗弃的对象是指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被遗弃的情节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达到遗弃罪需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 3、遗弃行为的主体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基于职业、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与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
    • 请问大贪官不判死刑的是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实在不判死刑,就要跟有些国家一样,牢底坐穿30-200年都行,什么死缓、无期徒刑再缓再保外就医,不是浪费粮食吗?多喂几头猪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