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1:01 481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邮电部有关建设监理规定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建设监理工作,结合通信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邮电部关于通信行业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初步设计、概预算、施工图设计等有关文件。

(三)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

(四)通信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实施监理的工程进行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第四条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参加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状况,如发现其技术力量与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不适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人员。

第五条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熟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说明、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明确土建、工艺各相关部位及工序之间的关系,审查图纸有无差错,对工程关键部位和施工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并做施工图交底工作。

第六条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合理安排监理工程师。

第七条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现场会议、现场质量检查、质量统计报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等)是否健全。

第八条参与设备、材料、构件等的选型、订货并核查其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一)设备到货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定检查,对进口设备还应检查其是否具有海关商检书。

(二)用于工程的材料,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其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中一律不得使用。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安装规范、验收标准进行施工。并深入现场检查质量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随工人员检查签署验收后,才能封闭掩盖,否则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监督其实施。监理单位如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问题和隐患,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如发现重大不安全问题,可令其停工,并写出书面监理意见,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及邮电部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办法、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阶段的、分部位工程的以及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并将初验意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解决并确定再次复验日期。

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提出试运行方案,并负责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试运行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责成事故责任方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和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督促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档案管理单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的技术及竣工资料,做好全部文件移交归档工作。

第三章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确定的工期总目标,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提出的施工阶段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审查施工单位的具体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施工的年、季、月实施计划,并审查其可行性,在施工期间按月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如发现执行过程中不能完成工程计划时,应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析原因及时调整计划和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总进度的实现。

第十九条落实项目监理组中进度控制的具体人员。建立工程监理日志制度,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设计变更、工地洽商等问题。

第二十条督促施工单位按月提出施工进度报表,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最后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写出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

第二十一条建立进度协调工作制度,参加施工单位定期召开的有关工程进度的协调会,听取施工汇报,提出监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做好供货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与进度计划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工程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要落实投资控制人员,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进行投资控制。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月报所反映完成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应进行认真核实。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付款办法,核实完成的工程数量,会签(或签发)付款凭证。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通过审核设计变更和审查技术洽商对投资计划与实际费用支出进行比较,加强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对会签的有关设计变更,应侧重审查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是否有不利影响,如发现有不利影响时,应明确提出监理意见。

(一)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应通过现场设计代表,请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后提出修改通知,并须经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二)对工地洽商的一般性设计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签字后,由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办理洽商事宜。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严格把好投资控制关,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结算认真审核,处理好工程财务变更,会同有关各方做好工程决算。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要做好监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把握住监理服务的核心,即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三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信息采集制度,定期提供监理报告。利用高效的信息处理手段,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工程信息。

第二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监理单位对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节约工程投资的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奖励建议。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23: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施工监理相关文章
  • 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安监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包含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建设工程
    2023-06-10
    190人看过
  • 《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月施行
    敢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五千元本报讯(记者张小林实习生张琳娜)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该《规定》从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按
    2023-06-09
    297人看过
  • 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第四条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第五条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
    2023-06-10
    453人看过
  •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及防病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食堂、宿舍、厕所等必需的生活和卫生设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卫生制度。第五条施工现场食堂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一)食堂内外必须保持整洁;(二)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30米以外;(三)食堂内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应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和纱窗,不得有蚊蝇;(四)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五)食堂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六
    2023-04-22
    256人看过
  • 汕头市外来施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活跃我市建筑市场,鼓励竞争,吸引外地先进的施工企业来汕承担工程施工任务,促进我市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服务,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级以上(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桥梁道路、港口码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二、外来施工企业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任务,除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专业性工程外,均实行招标承包制。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应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核发《外来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准许证》后,方可参加投标。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外来施
    2023-06-10
    66人看过
  • 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或方案竞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下设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承包、发
    2023-06-10
    390人看过
  •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搞好公路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应全面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养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一、总则第一条工程质量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第二条监理的依据是上级颁布的有关法令、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第三条监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监理人员,应挑选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监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技术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二、组织与权限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公路管理局以及部属工程局应设置专职工程质量监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理人员负责管理质量监理工作
    2023-06-10
    85人看过
  •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
    文号:标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颁文号:标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颁布日期:1999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责任制》(试行)建设部建筑业司一、工程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通过招标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前要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中要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竣工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投标前评审制度施工企业在投标或签订合同以前,经营部门应会同技术部门对标书或合同的条款进行评审,以确保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组织管理和建设资金能满足合同中对质量和工期的要求。因无力
    2023-06-10
    371人看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审慎原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活动。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5-03
    404人看过
  •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第六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
    2023-06-10
    88人看过
  • 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础与主体结构质量监督抽样测试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1-1-1【实施日期】2001-1-1【发布单位】【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质量监督手段,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在对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监督抽样测试(以下简称监督抽测)。第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进行监督抽测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具体部位(构件)和抽测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工程规模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缺陷的结构构件;(三)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抽测数量不少于5%,且同
    2023-04-22
    236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交通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交通工程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交通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进浙施工管理办法》,结合交通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交通工程施工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第三条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承接交通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交通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接交通工程施工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厅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登记的省外施工承包商,方可领取《交通工程施工管理手册》,开展施工业务
    2023-04-22
    7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为适应公路建设监理市场发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下简称《标准》),现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按照现行《标准》,对公路监理工程等级划分做相应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件一;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审批临时资质的监理单位,在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同时,明确其临时监理资质等级。临时资质等级划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中,临时资质等级视同于同级正式资质等级;三、自199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负责本地区其他行业监理公司申请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工作;四、具备临时资质的监理单
    2023-06-08
    307人看过
  •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
    2023-06-01
    88人看过
换一批
#建筑工程施工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必须实行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更多>

    #工程施工监理
    相关咨询
    •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施工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施工期的职责: 1.参加或主持工地现场会议。 2.检查施工操作情况,质量检测的取样、测试情况,施工船机设备的运转情况。 3.核查施工队伍资质变化情况。 4.查看和抽验建筑材料与构件的质量情况。 5.定期核查工程进度与计划执行情况。 6.对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 7.核实已完工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并签发相应的付款通知书。 8.审查工程变更及其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 施工单位如何实行工程监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9-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有的,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什么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主要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遇有人身伤亡时应同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并在48小时内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维护、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 工资支付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试行)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9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一条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