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伤亡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只能走上被告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需要转变立场,从法院的角度研究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审理内容和审理程序,以规范程序,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适用首先,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第一,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审查行政组织法(法定机关)授权相应行为的规定。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行政职权“越权无效”是《工伤保险条件》(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自主权,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如福建省的工伤保险实行分区制,显示福建省工伤认定决策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人均为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工伤认定的职权下放给县级。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市级委托,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工伤认定仍应以城市的名义进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即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说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限来源时,还应当提交上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事实上,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载体的不同,列举了证据的类型:一是书证。它通常表现在各种文件、证件、证书、合同等方面;二是物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原件的复印件或照片;三是音像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唱片、电影胶片、光盘以及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数据或图像;四是证人证言;五是当事人声明;六是评估结论;七是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可以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证明、病历材料或者死亡证明,证明建立劳动关系和受伤职工死亡情况的书证、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受伤企业调查报告自述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检查记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的现场记录和调查记录。事实上,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伤亡人员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二,是否有因工伤亡。确定或者不确定工伤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工伤认定应当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列入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案件,工伤认定已成为法律的盲区,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建议在今后的配套规定或相关解释中明确工伤的内涵,从而从案件范围上对工伤与非工伤作出更明确的区分
上述事实审查和法律审查属于行政实体法审查
程序审查属于行政程序法审查。行政行为不仅要求证据确凿,而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七号)的规定,行政程序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权力规则,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一年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残疾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或当地居委会证明、受托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和未登记单位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补充证明通知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在受理期限内和管辖范围内的,予以受理;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拒收通知书。(4)调查核实: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资料和证明材料,并向管理人员、职工、监理人员调查取证,见证人及其他相关单位管理人员根据审核需要,调阅档案并将相关内容复制到相关单位。不再对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证明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作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应当抄送工伤社会保障机构;二、工伤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关于证据材料的调取
调取的书证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人、校对人和与原件核对的印章。复制有关部门保存的原始书证复印件、抄本的,应当注明出处,经审计部门核实后加盖印章。调查记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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