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有关问题之诉讼主体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0:44:01 249 人看过

1、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总额转让形式收购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所采用的方式主要两种,即逐笔转让和总额转让。前者是按照帐面的借款逐笔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逐笔通知债务人进行确认,而经过债务人确认的转让,一般不会发生诉讼主体资格之异议。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的债权,涉及的贷款金额有一万多亿,债务人近一百万户,如果要求全部进行逐笔转让,逐笔确认,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特别在农业银行转让的债权中,很大一部分是采用总额转让的形式,即按照债务人或者按照借款阶段,以帐面债权总额不分具体笔数进行转让,这样资产管理公司通知债务人也不可能逐笔进行确认。于是就出现债务人对转让债权中总额转让不予确认的情况。此时,资产管理公司就面临着对没被确认的债权是否具有诉权,是否能基于总额转让协议起诉没有确认的债务人。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总额转让协议成立,应当承认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在当前还存在着大量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下,给予资产管理公司诉权,可以通过实体审查,以司法手段解决债务人恶意逃避拖欠国家债务,有利于国家的正当利益和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行。

2、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能否依据判决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已对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表示确认,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案件的原告,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使一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操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银行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的同时,将债权转让协议一并递交法院,由法院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进行立案。

3、银行起诉后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替代银行承受原告的诉讼地位

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审理思路是法院以银行已不再是债权人为由驳回银行的起诉或由银行撤诉,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另行起诉。应该认为,这样的审理思路符合债务案件的一般审理原则,但在审理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这样的特殊案件中,无疑会带来许多程序上的麻烦且增加诉讼成本。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有所创新,实践中有所突破。一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起诉、撤诉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既然在诉讼中能够行使撤诉等权利,那么也能够在诉讼中因实体权利转移,将已行使的诉权一并随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从而实现诉讼中的诉权转移。这是因为诉权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转移,诉权应当也可以一并转移。事实上,诉讼中的诉权转移在《民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死亡,继承人可以承受已死亡人的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这其中,继承人虽不是案件的最初原告,但由于原告死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使继承人承受为案件原告。当然,继承人承受死亡人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参照这一法律精神,将在诉讼过程中因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从而作为承受方成为本案的原告,也不失为是一种实践中的尝试。对此做法,最高法院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已有表述(见此次会议中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因此银行在诉讼中将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原告的资格参与诉讼,这样不仅不损害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银行脱离诉讼的缠绕,有利于调动资产管理公司追讨债务的积极性。当然这样做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二是经法院审查许可。具体做法可以是发生债权转移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通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法院批准后以受让人身份替代银行取得原告地位。

4、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总部都设在北京,在全国一些重大城市设立一些办事处。因此,对于办事处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生争议,有人提出办事处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但按照《民诉法》第49条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依法成立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机构,在其所能承担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实践中,一般只要从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即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根据国务院有关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文件规定,在各地设立并经当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性质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显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8日 01: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良资产相关文章
  • 浅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近一时期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比例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有不同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问题,这里针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简要的分析。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政策性很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受让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但与射幸合同又有不同。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可以剥离。银行虚假剥离债权所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可撤销合同。银行虚假剥离债权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处置给最终买受人,银行的虚假剥离也侵害了最终买受人的权利,最终买受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最终买受人的损失为最终买受人付出的购买债权的对价和主张债权的费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的垄断金融管制政策,使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几十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贷款
    2023-06-08
    348人看过
  • 银行不良资产存在的问题
    国有四大银行的再造正在成为金融业关注的焦点,而这个浩大的工程中,不良资产一直是各方眼球的聚焦处。尽管银行内外在改善贷款质量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但各行不良贷款仍处于较高水平。截至今年9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仍高达21.4%,相比外资银行2%—3%的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然而,留给四大银行的时间不多了,如何在最短的时间里,处理好不良资产问题,将是这次再造工程的关键一环。时间紧任务重日前,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讲话中提到,从1999年到2002年底,四大国有银行按四级分类口径测算的不良贷款比例年均下降4个百分点,这其中既有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的因素,也有商业银行自身努力的结果。特别是自2000年4季度以来,连续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例双下降。今年前三季度又继续保持这一态势,到今年9月末,四家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比例为21.4%,比年初下降4.8个百分
    2023-06-05
    252人看过
  •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7日表示,虽然中央企业在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不平衡,目前主要存在四大问题。黄丹华是在此间召开的在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这番话的。“目前,只有少数企业对资产损失开展了责任追究工作。一些企业加强不良资产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进展也比较迟缓。”黄丹华说。目前存在的这四大问题分别是:部分企业对不良资产管理工作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片面理解为“一核了之”的销账和销案,没有把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作为企业挖潜增效的有效途径,作为强化企业经营管理重要内容来认识。一些企业对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够明确。有的企业对做好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不够高;有的企业虽然提出了工作要求,但没有落实相关的责任;有的企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工作,但是力量投入不够,缺乏责任
    2023-06-05
    151人看过
  •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的弊端
    (1)诉讼追偿。?依法起诉的债务追偿,自始至终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良贷款自身的特性、企业恶意逃废债、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的影响,诉讼项目的执行效果差强人意。?(2)资产重组。?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3)债权转股权。?债转股方式理论上可以实现国企业脱困和迅速处置不良资产的“双赢”效果,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障碍。债转股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对象要求苛刻。其次,实际效果并不显著。一方面,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
    2023-06-05
    244人看过
  • 有效性问题:不良资产债权转让
    就不良资产进行债权转让是无效的,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包括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等。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法院如何判决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2、进行尽职调查。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3、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
    2023-07-06
    69人看过
  • 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
    一、中国光大银行在2001年至2009年期间,可以用为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提取的144亿元专项准备金核销原中国投资银行的呆账和处置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二、在上述期间内,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凡符合税收规定呆账损失条件的,经其总行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准予按实际损失额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从2002年4季度起,光大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其总行汇总缴纳。
    2023-04-23
    168人看过
  •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一、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效益低下现阶段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可以采取债转股、正常清收、折扣变现、资产出售与拍卖、租赁、破产清算、资产重组、证券化等方式。但由于受市场、社会因素以及不良资产本身问题的限制,这些处置方式的效用大打折扣。不良资产对应的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他们承担着安置职工(买断工龄)、支付大量退休职工养老金等大量社会责任。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往往受各方面的压力而不得不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从而影响处置效益;我国产权市场不发达,加之缺乏战略投资者,除折扣变现外,其它处置方式应用范围都十分有限,而应用最多的折扣变现、企业回购方式,其处置效益又十分低下。因为回购资产的企业本身存在着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重重困难,寻找新的担保或寻求新的资金渠道必然困难重重。债务人履约能力的低下势必带来不良资产折扣变现比率的低下。二、市场环境恶劣不少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企业稳定,职工安定”,干预司法行为的
    2023-06-01
    326人看过
  • 国有资产处置存在问题有哪些
    一、国有资产处置存在问题有哪些?(一)理论研究不够近年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研究不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在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时,其关注点都放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上,几乎没有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分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应该包括的环节和内容、财政预算与行政单位资产的形成、管理的关系等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问题。(二)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一些单位基础管理薄弱,没有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或有制度也不认真执行,造成财产购置随意性大,重复购置较多,交接不办手续,账实不符,家底不清,存在虚账和账外资产现象。(三)资产配置混乱房产、公务车等国有资产在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的现象十分突出。(四)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许多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大大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使用效率不高一方面使有限的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能,浪费宝贵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也助长
    2024-01-05
    352人看过
  • 离婚后财产管理:如何处理资产问题?
    离婚了钱在老婆手里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全部的钱在老婆手里也可以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那一份要回来。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和老婆沟通解决;诉讼离婚,法院原则上会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如果对方有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提供担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30日内诉讼离婚。跟老婆没感情了想离婚有孩子怎么办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好可以起诉法院判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
    2023-07-11
    268人看过
  • 购置房产后如何处理资产分割问题
    结婚后买房,应根据实际购房情况而判定该房产归属个人财产还是双方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婚后买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写在一方名下,会按共同财产处理,不能直接认定属于这方。房屋属于房地产,房地产所有权以房地产登记为准。无论是婚前房屋还是婚后房屋,只要是夫妻名称,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已经完成。婚后买房应该注意什么1、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2、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
    2023-07-03
    232人看过
  • 破产企业处置资产的税收问题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中国公司破产前的债务怎么办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2、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5、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相关事项。二、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条件是什么呢?首先
    2023-04-02
    343人看过
  • 如何处理公司破产和资产不足支付工资的问题
    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工资时,如何处理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息债务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抚恤费,以及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满足相同顺序的还款要求,按董事工资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债务人企业的产权是什么。这种财产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企业应当行使的财产权是债权人直接控制财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采矿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当权等。由于这些物权的存在,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必然构成债务人的财产(2)债务人的企业应当行使的债权包括合
    2023-05-07
    371人看过
  • 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有哪些
    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直到2001年《信托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我国才具备了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V)的法律依据。其后,于2005年我国所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早期我国尝试利用离岸模式和信托模式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2003年-2004年)之前,由于政策限制,国内不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这种历史背景下,2003年1月23日,中国信-达**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协议,通过离岸模式完成了我国首个资产证券化项目,也是我国首个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该项目的基础资产由20个债权项目组成,涉及债权余额25.52亿元人民币,由德意志银行主持在境外发债,但价格、项目、投资者由信-达和德意志银行共同商定。同期,国内还有两个以信托方式的“准”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
    2023-05-04
    194人看过
  • 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成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通常情况下,法定股东数须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在中国,法定资本又称为注册资本,既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业承担亏损风险的资本担保,同时也是股东权益划分的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2023-04-18
    263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良资产是对于会计分录里的坏账损失学科而言的,主要但不限于包含银行的不良资产,政府部门的不良资产,证劵、保险、资产的不良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金融机构是不良资产的根源。... 更多>

    #不良资产
    相关咨询
    •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10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二、关于债务人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问题。 三、关于受让主体是否享有相关实体和诉讼权利问题。 四、关于转让程序问题。
    • 公司吊销诉讼主体资格有什么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09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公司才归于消灭。因此,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该公司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行政法院诉讼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的下列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或对结算参与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
    • 关于投资公司良性退出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4
      退出的方式可以有回购,上市等多种,可联系,我
    • 诉讼主体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1原告股东的资格。为防止个别股东利用派生诉讼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各国基本上对作为原告方的股东的资格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一般规定原告须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连续持股达到一定期间,才有资格发动派生诉讼。如我国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笔者认为,对原告股东的资格只宜从形式要件上即只对持股时间进行限制为宜,而不能对原告股东持股比例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