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1)办学许可证到期延续:a)已取得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b)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c)合法使用办学场所的材料(如场所属于租赁的,提供至少1年或以上租期的租赁合作;如场所属于举办者自有的,提供产权属举办者的房产证等)。2)办学许可证遗失补办:a)审批机关批准该机构正式设立的批文;b)该机构在当地主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且遗失声明刊登的时间已满1个月。
二、办理机构
中山市教体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全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全文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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