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35:15 52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房[1992]规字发第536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系统房经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将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的适用

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法规、规章、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比照《条例》执行。

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的行为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

二、公房的分户、更改户名纠纷

1、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应直接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出租人不同意或逾期不答复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可持出租人“不同意”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书面通知或承租户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户名的协议书申请仲裁或起诉。

2、承租人与同住人对分列承租户名意见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出具承租户协商不一致无法办理分户手续的书面意见,承租人或同住人可持书面意见申请仲裁或起诉。出租人在仲裁或诉讼中应积极配合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案件,根据需要出具有关分户的书面意见。

3、承租人死亡或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同住人申请更改承租户名的,当事人协商不成,或逾期不申请更改承租户名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程序确定承租户名,其他同住成年人不服的,可凭出租人的书面意见书申请仲裁起诉。?

三、公房公用部位的使用纠纷

1、承租户之间为公用部位使用发生纠纷,出租人应予调处。达成协议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事后承租人一方翻悔的,另一方可持协议书申请仲裁或起诉。

2、经出租人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承租人不愿调解的,出租人应出具调解不成的书面证明,承租人一方可持书面证明申请仲裁或起诉。在仲裁或诉讼中,出租人应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出具系争公用部位使用的书面意见。

3、承租人对因安装煤气设施等调整公用部位使用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凭出租人调整公用部位的书面意见申请仲裁或起诉。

四、擅自改变公房结构、使用性质或室内搭建

对于属房管机关管理范围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室内搭建的行为,房管机关可给予行政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因行为人的过错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以及财产损失的,房屋所有人或出租人也可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修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经房屋所有人或出租人同意,行为人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室内搭建,影响相邻方利益的,相邻方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五、公房的使用、交换纠纷

1、承租户各方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生效后,一方翻悔的,另一方可持房屋交换使用合同申请仲裁或起诉。

2、承租户之间签订房屋交换使用合同,须经同住成年人同意,但承租户名为老年人,其要求交换使用房屋并符合交换使用条件,而同住成年人不同意签订交换合同的,老年人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房使用交换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管辖。

4、按政策可以回沪的对象,因房屋居住使用权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可凭有关证明申请仲裁或起诉。

六、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房

公房承租人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房屋,出租人可向房管机关举报,房管机关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也可凭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的书面通知申请仲裁或起诉。在审理中,承租人对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性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可要求房管机关出具认定性质的意见书。

七、侵占公房

对侵占未形成租赁关系房屋的行为,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处理;对侵占已形成租赁关系房屋的行为,当事人可报请房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房屋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私房租赁纠纷

对私房租赁纠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事处可会同有关组织予以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事后,一方翻悔的,另一方可持调解书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办事处应出具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证明,当事人可持证明申请仲裁或起诉。

九、当事人申请执行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一方拒不履行的应由处罚机关或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房管所的法人地位

各区、县房管部门设立的房管所,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8: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调解相关文章
  • 上海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土地规划局、区县房屋管理(土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中心):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规范化管理,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实施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制定了《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2023-05-07
    409人看过
  •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国发〔1983〕194号(1983年1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
    2023-04-22
    458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对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一、设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须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交易市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明,管理人员资格、注册资金证明,以及场内管理规章制度。属共同举办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还要同时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查批准。二、设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明确宗旨和组织章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主办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责任,并建立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对进场单位的管理和自营经营的目标应严格区分。三、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交易、置换、代购代销,委托代办与房地产有关的
    2023-04-22
    113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管执法勤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号:沪城管执〔2008〕22号发布日期:2008-6-5执行日期:2008-6-5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现将《上海市城管执法勤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遵照执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八年六月五日上海市城管执法勤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效能,规范城管执法勤务工作,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城市的良好秩序,形成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城管执法勤务系统。二、勤务布局(一)各区(县)根据区域分类,确定不同的执法管理要求,确保重点区域常态长效管理,其它区域管理在可控范围。根据严禁区、严控区、控制区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合理确定人员配备、勤务模式、巡查制度,实施区别化管理。(二)各街、镇应创
    2023-04-24
    488人看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
    2023-04-22
    309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
    2023-04-23
    119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调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并按照裁决书的内容执行。 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庭则可以继续进行裁决程序。 仲裁调解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 更多>

    #仲裁调解
    相关咨询
    • 关于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房地产抵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全文,你想了解哪方面的规定,怎么办?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8
      以下是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全文,你想了解哪方面的规定就自己去看吧。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
    • 上海市关于噪音管理条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9
      参见《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四条经核准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持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凭证,分别向有关部门解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对按照前款限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格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组织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资料,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行驶员营运资格资料。经核准从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公房的面积有限制吗? 面积标准是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07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