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规定了管制的期限及执行相关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土地行政管理体制
越南的现代土地行政管理体制是在UNDP、澳大利亚国际发展署(AUSAID)、世界银行和瑞典国际开发合作(SIDASwedenInternationalDevelopmentAgency)的援助下建立起来的,其中后者是土地管理方法论和技术手段的主要提供者。正因如此,越南沿用了西landadministration(土地行政)的表述,而没有使用landmanagement(土地管理)的说法。然而,由于受文化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土地所有制的影响,越南土地行政管理体制的本质却与西方有着很大区别,反而模仿了中国的很多做法,带有典型的转轨特征。
简单说来,越南土地行政的主要任务有三项:确保政治稳定、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土地行政的中心愈来愈偏重于保障经济发展。
根据2003年越共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土地由全民所有,政府为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和土地的管理人。政府负责配置土地资源,将土地出租给组织、家庭以及个人使用,使用期限由法律规定。其中政府负责配置土地资源这一表述,非常直观地表达出越南土地行政管理的核心业务是政府的批地与供地。
(一)四级土地行政管理体系
越南政府对全国土地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实行中央、省、行政区和公社四级土地行政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始建于1994年。在这一体系框架下,国家土地管理局(GeneralDepartmentOfLandAdministration,GDLA)对中央政府负责;省级土地管理局(ProvincialDepartmentOfLandAdministration,PDLA)对本省人民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土地管理局(DistrictBreaofLandAdministration,DBLA)对本行政区人民委员会负责;每一个公社设立一个土地办公室。
2002年越南政府机构大改革时,中央政府将包括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内的7个部门合并,成立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主管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地质和环境。地方政府的这些机构也随之做了相应调整。从目前的业务运转情况来看,土地、矿产、水和环境的管理职能依然保持相对独立,与机构改革前并无太大区别。
从行政隶属和业务关系上看,越南土地管理体制的显著特点是:横向负责,纵向指导、数据逐级上报(见图3)。土地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产生,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有关土地行政事务,重大土地管理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对下级土地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这种土地管理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主要是市级人民委员会)对土地管理具有绝对权威,是配置土地资源和负责土地审批的主体。
(二)五部土地法
《土地法》是越南土地行政管理的根本大法,《土地法》的4次修改重点勾勒出现代越南土地行政管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缓慢发展轨迹,期间,土地审批制度也随之发生渐变。
《1987年土地法》是现代越南的第一部土地立法。该法标志着越南土地改革迈出了最初的重要一步,但该法体现的仍然是集中的官僚式的管理机制,无法满足实际土地关系向市场机制转化的需求。当时土地审批的主要内容仍以土地分配(allotland)为主,因此根据1987年土地法,禁止所有的土地交易和租赁。
《1993年土地法》的重要转变是规定了从政府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家庭与个人有权转让、出租、继承以及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但计划经济的味道依然很浓,首先,政府决定各种土地的价格,其次,政府直接将士地配置给家庭和个人,用于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以及制盐等目的。土地审批的类型也随之增加,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审批,也包括土地用途转用审批,土地分配仍是审批的重要内容。
《1998年土地法》在1993年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与补充,扩大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比如再出租,以土地使用权人股等)。
2001年越南政府又对《土地法》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简化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的步骤;进一步明确土地价;制订政府为国家/公共安全之目的而收回土地的有关赔偿和支持条款;关于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本国或外国)在越南经营的机构的规定;允许在越南长期从事活动的海外越南人购买与住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土地法》的修改幅度较大,该法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该法律明确定义了各种农业用地,并规定了不同地类的土地价格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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