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下列情况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1.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2.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3.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4.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申请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处理:
1.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
2.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被害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作伤情程序的法医鉴定。
3.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再三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对数次鉴定结论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确系存在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反之,不予重新鉴定。
三、申请重新鉴定的注意事项
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2.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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