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39:04 255 人看过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盐城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

为增加市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应量,合理调节房源房价结构,加大住房解困力度,促进市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制订本办法。

一、供应对象

2003年4月25日《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住户。优先安排"持证户"(《盐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持有户)和同时具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840元;拆迁补偿款一类区不足8万元,二、三类区不足7万元,四、五类区不足6万元;仅有这一处被拆迁住房三个条件的"双困户".

二、建设区域

根据拆迁安置的需求,分期建设一定数量的拆迁安置定销房,主要建设区域为:

(一)在市区拟出让的开发地块中,集中规划建设一批拆迁安置定销房;

(二)在市区已出让的开发地块中,协调安排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定销房;

(三)在已确定的农民住宅楼用地范围内进行安排。三、供应政策主要是确定户型,让被拆迁住户能选择合适的住房;控制价格,保护被拆迁住户的利益;并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照顾。拆迁安置定销房为商品房属性,土地按出让方式供应,实行市场化开发建设,售价(含自行车车库)按成本价加不超过6%的开发利润确定,不得上浮,具体由市物价局核定;首期定销房安排一室半一厅(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75平方米左右)、二室半一厅或二室二厅(95平方米左右)三种户型,由被拆迁住户自行选购;被拆迁的"持证户"、"双困户"购房时另可按盐政发[2003]213号文件规定,经市房产局核定,享受扶持补贴政策。

四、建设要求

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纳入正常房地产开发管理,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有手续;按规定实施质量监理、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按规划审定要求配套公建设施;纳入小区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承担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任务的开发企业,此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在规划方案批准后的8个月内按期交房;今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在10个月内按期交房。不能按期交房的,将承担经济责任。

五、供应程序

定销房供应实行以销定产,自愿定购原则。

(一)登记。已实施拆迁的被拆迁住户有购房需求,由拆迁入负责登记;待实施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住户有购房需求,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登记;登记结果统一报市建设局汇总。

(二)选房。由市建设局会有关部门根据拆迁进度安排和被拆迁住户选购的户型、位置,定期组织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住户进行选房活动。多人选择同一处住房的,在优先安排"持证户"和"双困户"后,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三)交纳定金。已签定拆迁协议且领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选房后10日内需交纳不少于房价20%的购房定金;待拆迁的购房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的10日内,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按购房款的50%将拆迁补偿款直接汇至开发单位作购房定金。

没有按期登记购房的、抽签选房时不到的、逾期不交纳定金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一政策措施覆盖到市区每一个被拆迁住户。市开发区、盐都、城区在分片建设范围内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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