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监督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35:31 184 人看过

一、原执行体制下的执行监督

绝大部分执行案件实行的是执行独任制。执行干警就如同承包到户的农民一样,各干各的承包田,彼此不相沟通和往来,至于每起执行案件是如何执结的,采取了那些方法和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则绝少被问及和了解;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什么时间送达、取证,执行的快、慢,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均由自己决定。甚至出现案件到办案人手后已两年,却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的现象,以致错过执行良机,造成当事人上访;个别执行员在形式上虽按执行程序操作,实质上却不做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也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实际支出费没少花,却没有一点执行效果,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更有甚者,借手中所集中的权力,勒卡当事人,从而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以上种种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工作的职权划分不清晰、运作机制不科学,执行权过于集中,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的。

二、建立科学的执行监督体系

对于执行批准权、裁决权、实施权,现已初有定论,笔者亦不再谈及。下面只对执行监督权谈几点个人看法:

首先是执行监督权由谁来行使的问题。目前在执行局内部的意见是,执行监督权由局长和主管院长来行使,或者在执行局内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有二:其一,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各有自己的业务要办,分身乏术。缺少时间管理只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的窘况;其二,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实在是难以为之,苍白无力的监督只能是多了一个空架子。特别是现在,人民法院内部人员有限,执行力量已严重不足,如还要在执行局内分人专管监督,岂不有对执行工作掣肘之嫌?笔者认为,监督执法公正和人员廉洁自律,是人民法院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相对于社会监督、检察监督和人大监督等外部监督体系而言,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和监督,因其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特点,无疑是最有力、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同时,目前的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长期处于无米下炊的境地。更应发挥其应由的职能作用,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发展贡献力量。并且,在《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中,并未作出禁止审判监督庭不能监督执行案件的规定。所以,在不增加任何人员的前提下,应由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来行使执行监督权较为妥当。

其次是如何行使执行监督权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监督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对执行员的监督。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可由审判监督庭进行,对执行员的监督由监察室来完成。审判监督庭因为已经建立了对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所以只要将执行工作纳入到现已成形的监督机制中即可。做法主要是将监督活动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即全程监督。具体包括:审查立案条件,监督执行批准权、裁判权、实施权的行使,随同个案执行,执行期限催告,审查月结案件的卷宗,接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申诉,参加案外人异议的听证等等。这些工作对于审判监督庭来说,驾轻就熟,毫不费力;另外,因为只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纪问题,才能对执行员进行审查。所以,对于执行员的监督,监察室可与审判监督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奖惩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干部八不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制度,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可。具体包括:戒勉谈话,立案审查,处分听证等等。

三、执行监督权的落实问题。

再多的规定、再好的想法,不去认真落实和完善是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的。在目前没有任何法规可以遵循的前提下,要使执行监督权得以落实,并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首先必须得到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重视和认可。在此基础之上,应根据各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执行局与监察室、审判监督庭的关系,确定各自的权限,以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由于以前的执行监督没有真正落实,所以,要对执行干警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避免产生抵触情绪;最后,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要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采取和制定灵活多样的监督手段,避免对执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运用执行监督权查处具体案件的问题。

对于具体案件的查处,笔者认为,首先态度要坚决。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要站在讲政治、讲党性和维护国家法制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负起责任。克服各种思想障碍,排除各种干扰,采取有力措施,行使好执行监督权。对于查出的重点问题、重点案件、重点人要不等不靠,自己动手处理。动真的,来实的,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不空喊,不手软,坚决查处,以儆效尤;其次,措施要严厉。有举必查,查清必处,处必从严。对于已经查清确有执法不公,故意延误执行,办黑案,搞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干警,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该停止执行权的,停止执行权。该停职的,停职。该调离执行岗位的,坚决调离。决不护短遮丑,姑息养奸;再次,界限要分明。在处理违法违纪人员上,要严格把握好政治界限,既要使有关责任人员得到应有的惩处,也要注意调动和保护广大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积极性。追究为法办案责任,要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把因过失导致执行错误与故意违法执行区别开来;把主动交待问题与核查发现问题区别开来;把直接责任者与间接责任者区别开来。对于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和适用法律时产生偏差的,不应追究责任;最后,处理要公开。要把违法违纪干警的错误事实摆在桌面上,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从而警示教育广大干警,扩大社会影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执行期限相关文章
  •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建筑施工质量监督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文章结合作者的实践工作经验,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现状着手,分析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论述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措施和创新策略。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项目监督;项目责任制;技术创新一、工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现状近年来,建筑工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体制也在不断健全,但是建筑施工质量监督体制还是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项目与企业间责任不明、激励不够,约束不严,不确定因素过多等严重影响着项目施工监督的正常实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公正、公平的实现;行业保护、地区保护仍然较为严重,建筑市场行业、地区间的壁垒,阻碍和影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筑市场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存在着许多人为因素、政策导向、政府行为乃至灰色交易,但无论如何市场经济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和
    2023-06-07
    262人看过
  •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法律综合知识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4-04-27
    339人看过
  • 浅谈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人身权保护
    近来,接连听到记者在采访中人被殴打、采访器材被毁坏的事件。为此我不断思考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人身权如何保护?有的同志呼吁,新闻法应该赶快出台,有了新闻法,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观点可以说只说对了一部分,特别是对记者被打这类问题,新闻法是管不到的。为什么呢?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新闻法,不管这部法律的部门法性质如何,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是必不可少的内容。特别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问题,新闻法是从积极的方面保护的,即新闻工作者有什么样的权利,这部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如果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被打了,新闻法是不管的,哪部法律管呢?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记者在采访中被打,打人者触犯了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然要受法律制裁。记者被打,伤害记者的人触犯的是刑法哪一条款呢?这就很值得研究了。有两个条款可供选择。第一项条款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2023-06-05
    64人看过
  • 浅谈缓刑的执行
    近年来,缓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强化缓刑的执行工作,更好的发挥缓刑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功能,笔者结合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一点意见。(一)缓刑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继续犯罪。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
    2023-06-11
    122人看过
  • 浅谈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之完善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该项制度为确保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对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障作用。但是,在立案监督的具体实践中,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没有与其相配套的操作规则,以致在实际运作中还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的审查监督权,而人民检察院若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立案监督就没有基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前人民检察院有相应权限,使立案通知书缺乏充分证据基础。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中的措施和手段,使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硬性的法律保障。四、立案监督在范
    2023-06-06
    275人看过
  • 浅谈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债权文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具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无任何疑义的权利性文书。我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一、哪些债权文书可以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2023-04-24
    96人看过
  •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监督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长期以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突出现象:1、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件居多。一些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巨额损失的经济贪利型犯罪,如贪污罪、、职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微乎其微。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个人居多,单位和检察机关极少。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很少,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更是寥寥无几。3、在案件的中,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监督较多,而对附带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极少。公诉人对法庭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积极提出纠正,而对附带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甚少提出纠正。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监督薄弱的原因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成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盲点,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由于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影响,不少
    2023-04-22
    474人看过
  • 浅谈注射执行死刑
    2003年6月26日,海南中院受命组织实施了海南省首例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任务完成十分圆满。作为具体组织实施者之一,我颇有感受,想就几个实际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如果就现代行刑方式的文明程度而言,应当首推注射行刑。从此次现场实施情况看,死刑犯在整个行刑过程中始终表情平静,没有表现出恐惧和激动情绪。躺上行刑床升入刑车后既闭上双眼,并很快在药物作用下进入麻醉状态,直至验明死亡,犯人始终平静如初,执行现场也安静有序。据各地法院试行注射行刑的情况看,犯人对这种行刑方式一般都比较容易接受,能主动配合。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注射行刑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一改枪决执行的血腥场面,既体现了法律尊严,也满足了人道主义需求。二是注射行刑集中体现了当代高新技术成果,生理上属于无痛致死,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犯人生理上的需求。三是从心理上说,注射行刑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死刑犯人的精神需求。犯人死亡前希望能在平静安详的环境和
    2023-06-11
    430人看过
  • 浅谈行政执行的主体
    所谓执行的主体,是指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在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时候,就是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一、执行组织执行组织,也叫执行机关,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的具体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当然这种分工,应当说主要还是工作性质而不是法律性质的,法律上的执行组织或执行机关原则上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当然,如果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由其执行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组织除法院以外,就是部分行政机关了。在行政法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就当然有强制执行权。所以,能够成为执行组织的行政机关只能是依照法律具有强制权与强制手段、措施的行政机关。执行组织在执行程序上
    2023-06-06
    450人看过
  • 浅谈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执行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不可分离,且无财产内容,故不能成为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因利用这些知识产品而使知识产品的所有者依法获得一定财产利益的权利,如稿酬、专利转让费或使用费、商标转让费或使用费、因发现或发明而获得的报酬、奖金,这些财产属知识产品所有者所有,如果该知识产品所有者成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就可以执行这些财产,于是,这些财产权成为执行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这条规定是执行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依据。根据这条规
    2023-06-08
    251人看过
  • 浅谈压力容器用封头产品监督检验
    这里所说的压力容器用封头是按GB150、JB4732标准设计的,是按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制造、检验与验收的,有椭圆形、碟形、折边锥形与球冠形四种类型。自从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第22号令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必须对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本人根据从事封头产品的监督检验的经验和心得,探讨一下压力容器用封头产品的监督检验有关问题。压力容器用封头产品监督检验方法及内容:由于封头厂封头制造数量达数万,所以从监督检验的效率、有效性考虑,我们将同材质、同规格、同一销售合同的封头划为一批。封头产品的监督检验我们一般采取重要步骤逐批查,一般步骤、相对次要步骤抽查,车间生产现场巡查的方式,监督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模具的控制。模具由生产部归口管理,技术部负责设计,金工车间负责制造,质控部负责组织验收。生产部应建立全厂模具的总台帐,各车间应建立本车
    2023-04-24
    363人看过
  • 浅谈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地位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诉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对象、条件和执行机关.根据本条规定,监视居住的对象必须是有犯罪嫌疑,可能被判处刑罚的人,对其他人员不能采用监视居住的措施。由于监视居住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监视居住应是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条件的,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在这些人中,可能被判处管制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刑种本身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判处拘投的一般也是罪行较轻的.被监视居住一般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监视居住是在强制措施中次于拘留、逮捕,强于拘传、取保候审的一种强制措施。说它次于拘留、逮捕是因为监视居住只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没有羁押性质,强制性当然不如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被
    2023-06-11
    75人看过
  • 浅谈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是在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属可替代行为时,所实施的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可替代行为是指行为由被执行人自己实施或由第三人实施,对于债权人在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效果并无不同。这种行为,可以是属于一般劳务的供给,例如,砍树、拆除房屋、运送物品、清除污水等,也可以是属于技术性劳务的供给,例如制造机器、设计图纸、修建房屋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规定: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规定是关于可替代行为执行的一般方法。该类执行的基本方法是替代履行,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可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有关
    2023-06-06
    60人看过
  • 浅谈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是强制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者全部的财产无偿地收为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犯罪人不会自动将其被没收的财产交付给人民法院的,若被判处有期徒刑,因人身被羁押,则不可能自动交付,因而,没收财产的刑罚通常都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一条没收财产的内容和范围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在审判和执行中,没收财产的范围受三个方面的限制。一、限于犯罪人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人判处没收财产刑罚,应当只限于犯罪人个人财产,不得没收他人财产;包括属于犯罪人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至于没收犯罪人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问题,应以具体案情而定。在通常情况下,一是考虑
    2023-06-14
    341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期限为2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

    #执行期限
    相关咨询
    • 2022浅谈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7
      行政侵权损害与民事损害一样,依损害内容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而依据损害的性质可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消极损害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害与预期利益损害两类。国家对以上几种类型的损害是否均承担赔偿责任呢各国做法不完全一致,均依照特别法和判例,在对损害事实加以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我国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做法也不 一,理论上还存在一此争议。但总的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
    • 浅谈如何有效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 浅谈如何理解投资银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1
      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主要有四种:一是独立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类型的机构比较多,遍布世界各地,他们有各自擅长的业务方向,比如美国的高盛、摩根斯坦利;二是商业银
    • 浅谈审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修改现行法律,规范监督程序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3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监督和制约的重点应是刑事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应实行当事人主义。这是符合国际司法潮流的,私权自治的基本规则是各国普遍认同的。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不宜强化,只限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行使监督权。重点对审判过程、程序公正的监督。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是不应监督的。在任何社会,只有法院才是通过诉讼最终解决纠纷的机关,绝不能在法院之外再创设另外一个司法机
    • 浅谈遗嘱公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3
      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因不愿意使自己未来的合法遗产全部交由其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或根本不愿意让其法定继承人得到任何遗产,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而出具的公证书。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公证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