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双方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8:36:04 63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纠纷管辖

随着我国公司企业和用人单位的持续增加,虽然整体经济不断的向着好转的方向发展,但是同时也有一些行业规范不严带来了大量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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