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仅对租金负连带责任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0:51:03 427 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帅某购买了乙公司的一间商铺,后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帅某将商铺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限从200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止。租金按年支付,每年租金6000元,于每年的10月31日付清一年的租金。乙公司、丙公司为租金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租赁期限内若甲公司六个月未向支付租金,除应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欠付租金的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帅某将商铺交由甲公司使用。后帅某的二个商铺均在乙公司领取了2009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的租金,此后的租金三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帅某将其购买的商铺租赁给甲公司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有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现帅某仅领取了部分租金,对于截至2017年9月27日止未支付的租金18000元甲公司应予支付。因甲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存在违约,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还应按欠付租金的5%承担违约金,即900元。

乙公司、丙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与帅某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为租金,并不包括违约金,则乙公司、丙公司仅应对甲公司欠付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帅某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对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帅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乙公司、丙公司为租金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范围不包括违约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中对担保范围的该规定有效,故原告帅某仅有权向乙公司、丙公司主张对被告甲公司未给付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租房约定了押一付三,提前走退租金吗?

为避免承租人不积极履行交租义务,租房时会要求先交付一两个月的租金,而租房时约定押一付三的,即在开租时要求交付相当于四倍的房租。所以,有些人承租后并交付了房租,由于工作安排又要提前走,那么便会要求拿回剩下的房租。

一般地,租房后想要提前走可以按照以下条件解除合同:

1、协议解除合同

租房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因地震房屋倒塌。

(2)租房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比如出租人要求退租。

(3)承租人迟延交付房租,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不交的。

(4)一方迟延履行交付房租等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租房合同期未满,承租人要提前走,又没有其他法定事由出现的,那么只能跟出租人协商解除。并且,协商时可以要求返还房租,一般地,被要求押一付三,有多付了一两个月的房租的,那么即要积极返还,而不能拒绝归还。

不过,承租人请求提前退租时,出租人一般要退还房租,同时也会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多少,那么还要看双方的约定。

最后,租房时约定押一付三后,其实提前退租不仅会考虑退还租金,还有押金返还问题。因为租房押金的作用是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人为损坏,所以双方未做其他约定,出租人房屋也未出现有损失的,那么也需要返还押金,并且双方有争议的可以积极起诉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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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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