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减少员工工资
用工单位可以减少员工工资的情况是为劳动者代扣代缴个税;为其代扣代缴其个人的社保缴费部分;按法院的判决、裁定代扣抚养费、赡养费;或者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依法扣除其部分工资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单位扣工资最多扣多少
单位扣工资最多扣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根据《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克扣工资的诉讼需要什么证据
克扣工资所需要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当事人陈述、同事的证言等证据。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额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的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十五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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