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整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12:10 349 人看过

近年来,广告业虽然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强力监管下正朝着良好的方面发展,但在经营的过程中还是有许多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日用商品、食品、医药、美容保健、招生招聘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的虚假广告,其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危害之大、影响之坏不容忽视,广大群众对此事反映非常强烈。一是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选择,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更有甚者连人身也遭到伤害;二是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违背市场经济法则,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严重地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经济生活;三是影响广告业的发展及媒体的公信力,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目前,虚假广告或者以极具欺骗性的夸张言辞,在电视节目与报纸杂志等媒体的相关宣传板块中大放厥词;或者通过明星代言、专家评点甚至冒用权威机构认证等多杂形式扰乱视听。虚假广告杂乱无章、形式多样,相关法律规定不全不严,部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已致使这种不良信息带来的社会危害及隐患不容小视。对此,针对整治虚假广告宣传、杜绝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不实信息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是完善广告法律体系。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是整治虚假广告的基础。目前我国的《广告法》仅仅是一部行政管理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发展基本方针、政策、措施的表述,也无法发挥其作为规范广告活动基本法的作用,不能协同其他法律法规对规范广告活动形成一股合力。并且,该法针对广告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容易造成认定混乱。此外,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过轻。《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对虚假广告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因此,建议要对广告管理法规体系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广告法》虚假广告的范畴,将整个广告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部纳入法制轨道,避免虚假广告治理的盲区。完善虚假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对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连带责任,加重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问责及刑事责任,增加虚假广告的违法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虚假,虚假不起,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二是健全监管,强化执法。某些广告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相当严重,部分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浓厚,对虚假广告或者熟视无睹,或者轻描淡写,其处分偏轻,以情代法、以罚代刑。这些也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建议建立独立和具有权威的广告审查机构,在广告审查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独立、透明的进行广告审查,避免广告审查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的侵蚀。赋予执法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如扣留、查封和清除等强制措施,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的震慑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熟悉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等广告违法行为有敏锐的认知感,并对虚假广告监查不力人员追查责任原因给予处罚。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虚假广告治理中重要一环。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于虚假广告,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揭露,使之公之于众;对虚假广告行为的监督,一些社会团体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要引导社会团体的积极参与,关注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立有效举报制度,当公民发现虚假广告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及时举报,对举报者实施有必要的物质奖励措施,还应当依举报者意愿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

四是建立厂商、媒体及相关人员广告宣传责任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揭示了虚假医药广告的利益链条,个别医药企业通过影视公司策划、演艺名人代言靠媒体广告宣传炒作牟利,创收利润多方分红,埋单的却是广大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对此,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审查管理,从重从严追究审查过失责任的同时,建议明确厂商、媒体和相关参与广告制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责任,针对特殊商品的宣传促销,厂商要依法服从工商执法部门监管,向宣传机构提供切实有据的审查材料与合格证明;承担宣传载体功能的各种媒介、参与广告创作的影视制作公司及个人作为宣传主体,不应单纯谋求个体利益,应对特殊商品质量进行多方论证,核实有关审查材料及证明,以向社会公众负责的原则精神在产品广告宣传过程中,提高自身是信息传播主人翁的主动地位,提升公信度。

彻底杜绝虚假广告是净化宣传市场、提高媒体可信度、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利国利民的好事,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践行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的体现。整治虚假广告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宣传媒体、社会公众、经营商家形成合力、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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