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想要修改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才能修改。参保人员可以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之后提出修改要求,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管理能力的地区根据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选定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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