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债应由分公司还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7 14:13:17 189 人看过

一、总公司的债应由分公司还么

总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来偿还,但是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对外负债,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和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注销可向总公司主张债权

很多公司为方便开展业务,在各地均设立分公司,待业务结束或者经营状况不佳则这些分公司会申请注销公司,拟通过该种方式逃避债务。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分公司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总公司承担,即使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债权人仍可向总公司主张债权。总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也应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加强对分公司财务的监管,才能促进公司业务良性循环,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三、总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担保,但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关于担保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总公司设立了分公司,通常情况下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因此对于分公司的债务,一般也会要求总公司承担。至于,总公司的债应由分公司还么?其实通常情况下也是不需要的。在公司债务方面,若还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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