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和限制董事长的职权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和债券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兼职,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他不得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以在有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少于三名的,该事项应当提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存入在中国开立的账户(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业务(六)将他人与本公司的交易佣金据为己有(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本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的,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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