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升学等方面的性别歧视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1:50 471 人看过

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的男女权利平等是男女文化教育权利平等的重要方面。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l款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的女生比重有大幅度提高,并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据2005年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统计,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为609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45.7%,比1995年提高10.3个百分点;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比1995年分别提高13.6和15.9个百分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仍未完全达到男女权利平等。

在入学、升学方面歧视女性的现象仍有发生。一些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中排斥女生的现象还很严重,一些高等院校的普通专业也出现了限制招收女生的现象,如近年来出现的某些高校在招收语言类学生的时候,竞明确限定招收女生的数量,提高女生录取的分数,这就是一种严重的歧视女性的现象。学位是国家根据公民的专业学术水平而授予的称号,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凡是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男女公民,都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我国公派留学人员的原则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但在这些方面歧视女性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以性别为由拒派女性留学人员或擅自对妇女提高派遣标准,在授予学位活动中以性别为由拒绝授予妇女学位或擅自对妇女提高授予学位的标准等。

这与劳动就业中的重男轻女思想紧密相连,用人单位不愿录用女毕业生必然影响学校招收女学生的积极性。因此,不能脱离就业问题来解决就学中的问题,解决就业中的问题往往是解决就学问题的关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劳动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均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对就业中歧视妇女行为的处罚办法,这对于纠正入学、升学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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