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18:13:47 271 人看过

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在《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第六条未列入《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由鉴定机构承担。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应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及误工损失等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可由双方协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委托人付费。当事人付费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收据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司法鉴定机构官方网站等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21: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申请仲裁相关文章
  •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财教[2011]10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
    2023-06-07
    253人看过
  • 上海市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上海市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实施步骤)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病历当事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电子病历进行的各类医疗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实施电子病历管理的规范和发展规划;(二)负责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审批工作;(三)指导、协调电子病历的实施;(四)监督、稽查电子病历的使用;(五)保障电子病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当事人权益。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病历的法规和规定;(二)制定本单位电子病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运作;(
    2023-06-01
    183人看过
  •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经2005年5月30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
    2023-06-10
    480人看过
  •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临港新城的管理,促进临港新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域)上海临港新城(以下简称临港新城)由主城区、产业区和洋山深水港后方配套区等组成,东起南汇滨海,西至郊区环线(远东大道)及至南汇区与奉贤区界,北以大治河为界。第三条(发展方向)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临港新城应当建成以现代装备制造业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集先进制造、现代物流、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海滨城区。鼓励临港新城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成为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综合性试验区。第四条(管委会)本市设立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
    2023-06-10
    396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2-4-4【实施日期】1992-4-1【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一)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
    2023-06-10
    149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发布《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
    2023-04-22
    438人看过
  •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发文单位: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0-11-29执行日期:20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
    2023-06-06
    463人看过
  • 苏州地区交通伤残司法鉴定费司法管理办法
    苏州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第七
    2023-06-03
    213人看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配套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两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可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应披露其最终控制人;分别以挂牌交易股份和非挂牌交易股份确定不同的要约价格;规定了要约收购中五种经申请取得豁免和七种备案豁免的情形;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四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为规范日益频繁的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国证监会日前分别以第10号、11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与之相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办法详见B4版),对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及信息披露事宜作出详细规定。两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两办法曾于今年7月27日
    2023-04-27
    437人看过
  • 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包括什么?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省的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
    2023-04-19
    353人看过
  •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
    上海市高院法医室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43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室建国西路648号电话64741122上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中山北一路803号电话65440803公利医院苗圃路41号电话58858730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技术室汉口路222号电话63294000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事故处太阳山路38号电话56317000上海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医学院路138号电话64041900华东政法学院法医教研室万航渡路1575号电话62071820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光复西路1347号电话62440148上海市法医学会中山北一路803号电话65440803
    2023-06-13
    191人看过
  •  上海律师收费管理
    政府指导价
    上海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方面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此基础上, 律师可以向客户收取指导价标准为基础的相关费用。在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律师经常会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调整收费。上海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方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此基础上,律师可以向客户收取指导价标准为基础的调整费用。在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律师经常会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调整收费1、案件可能所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2、案件是简单还是困难3、案件所需要参与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高低4、律师因为该案件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6、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客户还可以可根据自身经济水平和案件难度与律师协商收费金额。如实在有问题又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客户可向相关部门寻求免费的法律援助。目前上海免费法律咨询和求助电话是12348。 上 海 律 师
    2023-09-18
    264人看过
  • 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已经涉及到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多达近二百种。司法鉴定满足诉讼需求,为司法活动提供技术保障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得到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为促使司法鉴定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推进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两规章既明确规定从事《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未纳入《决定》调整范围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后逐步纳入管理范围。
    2023-04-30
    138人看过
  •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上海市社会保
    2023-06-09
    70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申请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 更多>

    #申请仲裁
    相关咨询
    •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评估鉴定收费标准是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3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现在继续执行,现在还没有见到新的标准出台。法院收的是起诉费和案件审理费(也就包括鉴定),收取的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院文件规定执行。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02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管理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进行股份收购交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使股权清晰,机制健全,依法履行收购信息披露义务。
    • 《司法鉴定收费办法》中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13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
    •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都有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22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自批准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社会抚养费按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超过三年的,按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是怎样规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