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57:59 317 人看过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发布日期:1990-7-3

执行日期:1990-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护农村合作经济不受侵犯,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管部门)对村级合作经济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审计业务受审计机关指导。

第三条农村经营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任务

第四条农村经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一)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村办企业、事业单位;

(三)经济联合体;

(四)其他有经济自主权的合作组织;

(五)使用乡(镇)统筹费的企业、事业单位。

农村经管部门可会同前款所列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条农村经管部门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

(二)承包费、统筹费和其他集体专项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

(三)财产、物资的安全情况;

(四)财务、财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六)会计核算情况;

(七)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利益的行为;

(八)农民负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各项用工使用情况;

(九)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离职经济责任;

(十)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以及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权

第六条农村经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七条农村经管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四)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被审计单位拒不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退还非法所得,以及拒不缴纳应缴的罚款的,可在年末分配时扣缴或在年初计划中扣减。

第八条对违反财经法纪和财务规定的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农村经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报当地政府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九条各级农村经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农村经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条农村经管部门审计方案确定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到被审计单位通过审计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审计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经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农村经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抄送县(市)审计机关。

农村经管部门对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委托机关审定。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农村经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经管部门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经管部门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复审时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复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向复审单位的上一级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农村经管部门应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经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加强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经管部门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提供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农村经管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经管部门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第二十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对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审计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农村经管部门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农牧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1: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计程序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一、黑龙江省农村低保申请条件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二、办理低保所需证件如下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收人证明:①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4、相关证明材料:①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一60周岁
    2023-05-28
    256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
    2023-04-13
    8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与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这些条文作了补充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征、拨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国务院批准。县(市)征、拨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五亩,二十亩以下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征、拨用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十亩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和七台河市的近郊菜田,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
    2023-04-22
    46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现有耕地,制止滥占、滥建等浪费土地现象,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农村(包括城镇郊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进行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时,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农村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农村建设占用非耕地,由人民公社批准;占用耕地,须经公社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今后,农村社队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包括兴修水利、道路、植树造林)、修建生产性房屋、文化福利设施、举办社队事企业和社员盖房等用地,均需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国营农、林、牧、渔场在场界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一律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用地单位在申请核拨用地时,必须送交占用土地
    2023-04-22
    344人看过
  • 黑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劳动、工资自主权,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合资企业所需要的工人,除从原中方企业现有职工中择优录用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在本地区招收职工不足时,可跨地区招收,有关市、县劳动部门应做好服务工作。地处城镇的合资企业招收职工、原则上应从城镇招收,必须从农村招收时,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合资企业招聘在职的技术工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不得以用收回住房和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手段加以限制。当地劳动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办理调转手续。合资企业决定招聘的技术工人,原企业也确实需要,当地劳动部门应按照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条件,从其他企业中予以调剂解决。第四条合资企业中方职工与合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商定,但最长不超过合资期限。第五条合资企业招收原中方企业职工后,原中方企业应相应核减劳动工资计划。未被
    2023-06-06
    227人看过
  • 黑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一、黑龙江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1.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二)、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3.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4.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为: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三)、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2023-05-28
    171人看过
换一批
#审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即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和审计完成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审计风险;... 更多>

    #审计程序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范围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3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申请低保。每个地区对低保的规定都不一样。那么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来看看。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黑龙江省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
    •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3
      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 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 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 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 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 二、2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 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 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
    •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3
      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 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 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 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 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 二、2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 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 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元按照1000元报销;
    •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7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
    • 黑龙江省目前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9
      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村合作如何缴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1、农民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