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需要看具体情况,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只有寄存人拥有任意解除权。
一、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怎么算
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在于解除权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等都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时间是多久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
三、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么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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