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0:04:22 48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3)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规划设置广告标牌设施;(4)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规划设置广告标牌设施;(5)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不得规划设施广告标牌设施;(6)广告标牌设施应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7)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使用;(8)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炫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9)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10)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市交通运输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交通运输局驻汕头市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三年。获得许-可后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和不予延续的路政许-可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汕头市潮南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路政队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的,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相关材料,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9)。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路政队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2)。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3)。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承诺时限作出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延长十日,并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8)。如有特殊程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14)。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区交通运输局驻汕头市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书样本见附件1),证件有效期路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材料,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5),准予延续的,出具《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6),不予延续的,出具《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7)。

5.监督检查配合

根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查时可以依法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见附件9)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由路政执法人员签字后保存备查。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政府大院内便民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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