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7-29 20:21:01 172 人看过

在我国,债权人欲提起代位诉,需遵循如下四项必要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主张应享有法律上的合法权益;

(2)作为被管理者的债务人,其未能合理运用或积极行使其对第三方所享有的到期之债,给债权人造成利益损失;

(3)待主张的债务已然到期;

以及(4)该到期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本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须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应以债权人自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其所受第三方之债务为主要表现形式;

(2)对于债权人而言,行使代位权这一权力必须经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向该法院提出请求;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实际债权金额为上限。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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