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伤残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的实际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贴标准确定;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雇佣关系做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伤残的,申请伤残鉴定时需要的材料包括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申请表、身份证明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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