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22:46 187 人看过

从拆迁合同签订、拆迁开始到建设工程开工,必然有一个过程,由于拆迁地点、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的影响,这个过程所需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有长时间不开始拆除或施工的风险。拆除期限按“合同约定4年+合理开工期限”确定。建设工程未在合理期限内开工,不符合原告、被告的利益。在本案争议解决前,被告不支付临时(延长)安置补助金是一种自然选择,不应加重其责任。1994年9月28日,原告霍进与被告佛山市**区华侨住房建设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约定**公司将霍进占用的47.05平方米房屋(另有9平方米阁楼)拆除金;霍金为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安置房,建筑面积56.05平方米,新楼6-8层2室1客厅。在设计允许的情况下,安置房的座位方向可以是南或东南方向,安置房的阳台面积按50%折算为室内建筑面积。霍进安排在打桩之日起4年内搬进安置新楼。合同中还规定了其他有关事项。1994年11月,霍进搬进**公司提供的周转房,交给**公司拆迁,**公司从当月起每月向霍进支付临时安置费15元。2001年8月14日,**公司通知霍进,由于**公司租用的周转房需要拆迁,要求霍进在当月31日前搬出周转房,在临时搬迁期间自行寻找周转房;**公司再次向霍进支付拆迁补偿金560.05元,直至新房搬回来。公司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示,拆迁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3年9月1日,佛山市建设局向该公司颁发了施工许可证。2004年11月,**公司建设项目通过验收。他先后安排浦军南苑a座306室、604室给霍进搬回去,并通知霍进搬回去。然而,霍进拒绝将房子搬回来,因为这不符合合同规定。此后,**公司未向霍进支付任何费用。2006年3月27日,霍进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动迁房。从2000年1月1日起,**公司每月增加50%的安置补助,每天支付3%的补偿金。**公司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金、逾期补偿金至办理退房手续之日止(截至2006年3月31日暂按68306.75元计)。

[法院判决]

1**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按照与霍金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规定的条件,为霍金提供动迁房屋。

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本公司于2002年7月至2004年11月支付霍进临时安置补助8127.25元,于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支付霍进临时安置补助13452元,共计2157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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