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怎样承担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3、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三、行政诉讼被告有举证责任吗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一、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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