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合肥经开区经济体量不断加大,区内企业用工规模大幅上升,加上劳动者维权意识日趋增强,近两年来,全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呈现出井喷态势。与往年相比,除总量大幅上升外,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也是时有发生。仅2013年以来,全区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581起,涉及劳动者964人,其中10人以上集体案件15起,涉及劳动者359人。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区内不稳定因素,实现劳动者和企业合法利益双维护,区人事劳动局主动作为,创新举措,积极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重服务:创新便民举措
设立周六仲裁庭。为有效解决劳动者上班与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庭审时间的矛盾,为劳动者维权打开方便之门,区人事劳动局设立周六仲裁庭。凡有周六开庭需求的劳动者,区人事劳动局将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者需求。2013年以来,共安排周六开庭37次,审理86件劳动争议案件。
推行流动仲裁庭。海恒社区一家物业企业因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投诉,涉案金额4万多元。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后,公司18名职工集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区人事劳动局考虑到这18名劳动者年龄偏大,且居住相对集中,主要分散在福禄园居委会周围,便决定将仲裁庭搬到福禄园居委会会议室。流动仲裁庭真好,免除了我们奔波之苦,让我们在家门口就能维护权益。18名维权劳动者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求效能:仲裁快速优质
加强制度建设。为规范劳动仲裁工作提供制度支撑,区人事劳动局出台了《兼职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对劳动仲裁员的行为和仲裁效能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建立了《办法》执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及时发现仲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偏完善,进而提升了全区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和质量。
设置劳动仲裁简易程序。为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建设,区人事劳动局分类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简化仲裁程序,不设答辩期和举证期,快速结案,与正常办案时间相比,一般能缩短一个月。截至目前,通过仲裁简易程序有效处理了22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建立集体案件快处机制。集体案件涉及面广,对抗性强。处理稍不慎,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区人事劳动局高度重视,并启用快速处理机制,从案件受理、开庭、结案到送达一般控制在20天左右,建立快立、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在全区已受理15起359人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有14起348人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通过调解或裁决结案,及时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将区内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促合作:巧借社会力量
聘用兼职仲裁员。为提高全区劳动仲裁案件办案质量,积极应对劳动仲裁案件逐年大幅增长造成的人少事多的矛盾,经个人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审批,2014年聘用了11名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此11名兼职仲裁员或为律师,或为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家。他们理论知识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并已成为区劳动仲裁工作的一支生力军。
区校共驻共建。在采取部门联动维权的同时,区人事劳动局开辟帮助劳动者维权新途径,与安徽大学法学院合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由区人事劳动局提供后勤保障,法学院每天派两名法律专业实习研究生进驻区人事劳动局窗口,向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和劳动仲裁代理。2013年以来,法律援助向辖区劳动者提供咨询4090人次,替劳动者代写劳动仲裁文书165份、代理劳动争议案件110件。法律援助合作项目启动后,有效解决了劳动者不懂如何维权、无时间维权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问题,也大大缓解了区内劳动争议仲裁人少事多的矛盾。法律援助合作正成为构建和谐园区的一支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
谋发展:固本强基上台阶
优化兼职仲裁员队伍结构。严把入口关,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原则,拓宽兼职仲裁员来源渠道,可增聘高校法律专家等为区兼职仲裁员;畅通出口关,实行一年一聘,同时,加强目标考核,结合上年度办案总量、办案质量、办案纪律等方面评价结果,决定下年度续聘与否,切实增强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责任感和主观能动性,确保仲裁员依法履职、公正仲裁。
构建案例研讨长效机制。通过每年不定期举办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研讨会,就劳动仲裁案件涉及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促使达成共识,为统一劳动争议处理的自由裁量尺度,提升区劳动仲裁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夯实基础。
探索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工作。针对区内劳动争议频发、影响性质恶劣的企业,下发仲裁建议书,有效帮助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使区内企业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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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简易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处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纠纷时,采用的一种简便、快捷的仲裁程序。这种程序通常适用于标的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旨在提高仲裁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但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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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经费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5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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