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9 21:24:28 343 人看过

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了促进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51批次建设用地的顺利进行,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5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综[2013]73号),参照莆建房[2010]170号、莆建房[2010]171号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5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方案)第十八、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05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个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房屋补偿项目]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装修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装修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项目补助费。

第四条[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

房屋征迁补偿费+装修补偿款、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第五条[装饰补偿款]

合法建(构)筑物装饰项目及标准按本细则附件6及附件12标准补偿。

第六条[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1、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按照本细则附件5、6标准执行。

2、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用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以上附属房土地部分补偿标准为48.7元/㎡。

3、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

第七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八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5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m2的,按30m2计。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用房部分(含商业附属用房)由征迁人按被征迁商业用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支付。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条[其他项目补助费]

1、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

2、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middot;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一条[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原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00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

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六)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2000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本条前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认定补偿。

三层以下的另外50%部分面积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第十二条[房屋安置方式]

征迁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按2300元/㎡计算。

其他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但不享受货币作价补偿金。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1850元/㎡。

第十三条[安置办法及标准]

1、安置房位置:安置房就近建在鞋服城入口处西北侧,具体位置以规划总平面图为准,工程建设根据该片区的总体规划及设计进行。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以最后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

2、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高层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阳台配备隐形防盗网。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内,原房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重新办理立户手续,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民用改为商用的、增容部分及室内水电线路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原水电立户费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3、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签约的顺序以先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按丈量、评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单户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少于30㎡的及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4、分户原则: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达十八周岁的,由产权人提出分户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分户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①多子女的父母,分户后必须跟随其中子女之一,不予独立一户。②独生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同户安置,不予另立分户。③夫妻之间不予分户。④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⑤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不予改名分户。届时有分户的被征迁户必须提供户口簿,子女外嫁或户口外迁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指挥部确认分户事宜。

5、特殊人群安置: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6、安置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等面积的免收办证费用;没有权属证件的和超过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办证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4300元/㎡(基准层),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旧房整幢选房(含分户后)总面积超过15㎡的,仍按照市场参考价计价。

4、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包含裙楼),层次差按每层30元/㎡递增;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层次套房不计层次差。

第十五条[商业用房认定标准及补偿安置]

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房或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商业用地的,可按店面认定。

2、现状为临街店面,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例之一的,可按店面认定: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以来一直作为店面经商,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2)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同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卸自然间隔的,仍按原自然间隔分别计算店面和其它用房面积。

(3)1990年4月1日以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4)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为商业用地的临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间隔进深部分或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为商业用地部分的。

3、店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房设计的第一自然间隔计算,但旧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认定,其余的认定为店面附属用房。

4、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细则第四条“商业用房补偿标准”执行。

5、商业用房安置办法:被征迁房屋认定为店面(含附属用房)的,被征迁人可以在安置区内指定的店面进行选房安置。不愿选择店面安置的或因未及时签约店面已被全部安置完毕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店面之外选择商场商业产权安置。旧店面及附属用房如超过安置店面面积的部分,可计入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其安置价格按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6、安置区商业用房的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自来水、用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7、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1天至第5天内签约的按等面积安置价格(包括超面积部分的市场让利价)的80%计取,在第6至第7天签约的按85%计取,超过第8至第9天的按90%计取,超过第9天的按100%计取。

第十六条[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商业用房奖励100元/㎡。

2、签约奖励:(1)在第一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5天内)或提前签约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300元/㎡,商业用房奖励400元/㎡。

(2)在第二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6天至第7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200元/㎡,商业用房奖励300元/㎡。

(3)在第三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8天至第9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100元/㎡,商业用房奖励200元/㎡。

(4)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

(5)超过上述三个阶段期限签约的及不按时交房的不享受奖励金。

(6)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七条[商场商业产权购置办法]

1、凡在征迁人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不含单位),可按本条规定购置商场商业产权,至售完为止;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概不享受商场商业产权购置。

2、购置商场商业产权条件:在通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迁人(以户为单位)可以按该户扣除店面安置后剩余的商业面积及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30%比例给予购置商场商业产权(含公摊面积,下同)。低于15㎡的,可按15㎡予以购置,售完为止。所购置商场商业产权部分的面积应计入安置面积。

3、商场商业产权购置价格6900元/㎡。

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1天至第5天内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80%计取,在第6至第7天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85%计取,超过第8至第9天的按90%计取,超过第9天的按100%计取。

4、被征迁人按购置的先后顺序选择商场商业产权位置后,应与征迁人签订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交纳商场价款;如不按时交房的及逾期交款的,视为放弃所购置的商场商业产权。

5、商场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混合砂浆打底,自来水、用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第十八条[商场产权管理办法]

1、商场商业产权归各被征迁人按份共有,统一办理产权证,不办理独立产权证。

2、被征迁人购置的商场商业产权委托被征迁人所在的村(居)委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及安置标准适用本细则;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房屋补偿费除按莆建房[2010]1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补偿(2480times;成新度)元/㎡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按3000元/㎡计算。

3、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莆政综[2011]18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1、2006年12月至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期间的“两违”建筑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迁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贴,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390元/㎡、砖混290元/㎡、砖木190元/㎡。

2、2009年3月27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被征迁人如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适当予以70-120元/㎡(根据房屋的结构性质)的按时签约奖励。

3、搭建的房屋,土地部分面积按25.2元/㎡计算。

第二十三条签约须知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居)户口薄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达成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如征迁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被征迁人。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即:

(1)安置房基础工程开工时,付差价款的25%;

(2)安置房主体工程七层楼面砼施工时,付差价款的50%;

(3)安置房主体封顶时,付差价款的20%;

(4)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额。

被征迁人如不按时支付差价款,则须按应交差价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征迁人,直至付清为止。如至征迁人确定的交房之日止,被征迁人仍未付清差价款,则征迁人有权暂缓交房,并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给被征迁人。如被征迁人强行占用安置房的,征迁人有权收回安置房并可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被征迁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被征迁人除承担违约金责任外,还应承担占用期间每月每套3000元的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由各征迁小组收集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荔城区黄石城市绿地工程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审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荔城区黄石城市绿地工程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即为莆田市荔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介绍,通过了解可知,房屋拆迁补偿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费等内容的补偿。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总之,房屋拆迁不是一个简单易行的工程项目,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才能保证顺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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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times;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
    2023-08-17
    40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如何补偿?补偿的形式是什么
    货币补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基础。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评估,产生多元补偿金额。介绍了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是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估价原则、估价程序,在估价时点对房地产进行客观、合理的估价,并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房地产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确定。商品房成交均价:指有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测算并公布的同面积、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成交均价。重置价格:是指估价机构根据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重建与估价对象具有相同功能效用的新建筑物所确定的正常价格。以上三种价格是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但用途不同,适用情况不同。财产权置换也称为财产权置换。根据评价方法的不同,有两种替代方法。价值本位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置换,置换后的新房价值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
    2023-05-31
    195人看过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交通违章在哪里处理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南街116号。电话:0594-673071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1。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俗称违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不属于交通事故。2、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3、当事人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的一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发挥基本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分担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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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具体有哪些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见附件1)。(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的相应标准执行。(三)市辖四区的水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600元/亩,旱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300元/亩。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被征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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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城市是如何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
    一、宜城市是如何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不服拆迁补偿的怎么办不服拆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房屋、土地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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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第三章安置与补偿第四章违章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改造,妥善安置被迁单位和被迁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按国家规定批准用地并划了红线图的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城市居民和农户建在城市居民区内的房屋,适用本规定。拆迁范围内的房产、文物、市政公共设施和无主财物,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主管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在市拆迁办指导下,具体办理本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第二章拆迁第四条拆迁城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持市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批准用地文件和红线图,向市拆迁办申请办理房屋拆迁手续,并按建设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二交纳房屋拆迁代办费。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办理拆迁安置事宜。
    2023-06-10
    61人看过
  • 城市拆迁房屋补偿标准2022年解析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意见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23-07-02
    160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标准如何制定?
    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以下标准发放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搬家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1、
    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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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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