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购置商品房时,特别是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购房人认为《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与《售楼书》不一致,这类争议不在少数。
法律意义,《售楼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购房人将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的与其有关的重要内容写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
一、产权证取得期限的约定
开发商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合同里约定的只是开发商提交材料的时间,目的是防止开发商无限期的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影响购房者行使所有权同时约定,如到期购房人仍然得不到产权证,购房人有权退房及退房处理办法的约定。
二、商品房交付的约定
房屋交付时开发商提供房屋面积实测数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不了,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开发商要按日支付违约金。
三、房屋质量的约定
房屋质量的问题,是购房人入住后与开发商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因此,在《合同》或《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房屋质量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
精装修房屋的具体装修标准,不能被开发商以“进口”、“高级”、“优质”等不明确的说明误导,要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内外装修、设施的种类、型号、颜色、位置、方向、可参考的价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对装修提出异议而无依据的情况。
四、关于不能如期取得贷款的约定
按揭贷款是许多购房人都采用的付款方式。在付款方式的附件中,开发商往往写明,如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几日内付清余额。购房人往往粗心,没有注意该条款或者因为觉得不能获得的贷款的风险不大,对该条款没有重视。
实践中,因此发生的争议虽不多,但一旦购房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按照本条约定,购房人必须在几日内交清全部房款,否则,根据《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购房人就需承担不能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对此条要予以充分注意。
五、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包括开发商应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
七、物业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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