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如何正确区分和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二是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超额索取的“债务”部分应当如何定性。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采用拘留、禁闭、扣押等各种手段非法剥夺债务人或与债务人相关的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非独立的罪名,而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均实施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但两罪仍存在重大差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索要本应归属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既有债权,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后者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受各自犯罪目的的制约,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产生伤害或杀害被拘禁者的故意,而绑架罪的行为人一般会以加害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为人质的安危担忧而交付赎金。
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为单一客体,即是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法益;后者既侵犯人身法益又侵犯财产法益。
第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前罪中行为人与被拘禁者(或被拘禁者关系密切者)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后罪中的行为人与人质或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一般不关注人质的身体状况,暴力程度是随机而定的,在控制住人质之后往往以加害人质对第三人加以威胁,其绑架及勒索行为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因受自己的犯罪目的以及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制约,一般不会过分加害拘禁者,其所采用的暴力通常是有所节制的,其拘禁行为与索债行为一般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的,而且往往会告诉被索要财物者拘禁行为是谁所为。此外,行为人在威胁被索要财物者时一般不会以杀害或重伤被扣人员相要挟,只是以继续拘禁被扣人员相威胁。在被索对象的范围上,绑架罪中限于针对第三人勒索,而非法拘禁罪中既可以是对债务人本人索债,也可以是对关心债务人的第三人索还债务。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以绑架、扣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本质之所在。因此要准确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除了需要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外,还要认真审查行为人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目的。
二、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超额索取的“债务”部分的认定
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当索取的财物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其行为性质的判定取决于对其超过部分的程度及其合理性的判定。如果数额太大,明显不合理,则表明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动机已发生了根本性地转化,从最初的、纯粹的追索债务变成了既要追债又想勒索为他人所有的财物,已同时触犯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应从一重罪处罚,以绑架罪定罪量刑。反之,如果数额相差不大,说明行为人也许只是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误解、异议,其主观恶性并无实质性地改变,所以,仍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这也符合罪刑相应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针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勒索的目的以及超出的数额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如果是出于多讨债未果,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或者是由于被害人所欠的债务无法及时归还,致使犯罪人由于债务未要回,丧失投资机会、治病医病时机、救灾救急需要而造成损失后果,犯罪人为了弥补损失,索要高出债务的财物的,不应以绑架罪认定。如果是出于报复或其他心理,利用绑架人质索要债务之机,采取要挟、威胁手段,强行索要高出债务的财物的,则应构成绑架罪。在考量“超额”部分的合理性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考虑债务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收益;二是要考虑为讨债而合理支出的费用;侵权之债中债务数额除了实际支出即实际损失的数额外,侵权之债还包括误工费,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总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超额”部分的合理性。
从本案的事实看,付某被唐某诈骗18000元并多追索无果,被告人在收取唐某之妻夏某交的50000元后将唐放回,同时要求付某不能再去找唐讨要剩余款项,这说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索回被骗钱财”,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
在本案中,付某在扭送三人到公安机关时左手中指骨折并多追索未果,花费大量的精力、人力,因此不将各被告人超额索债的部分认定为绑架是合理的。
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从分析本案的起因、王志远等人犯意的产生的时间、共同犯罪人犯意联络和参与作案的过程入手,认为本案的基本性质是以追讨被骗钱财为目的,维持了终审法院关于王志远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判决。这一再审裁定结果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399人看过
-
如何区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吗
128人看过
-
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有什么区别
140人看过
-
如何区分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由谁管辖
256人看过
-
两罪行的关键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105人看过
-
索债型非法拘禁与催收非法债务的区别
429人看过
犯罪目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可以是违法的结果,也可以是不法状态本身。犯罪目的对犯罪动机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它支配着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和对危害结果的追求。... 更多>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索债型犯罪要如何定罪量刑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7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含义 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二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绑架索债型犯罪的定罪往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哪些,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22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二者都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都可能采用绑架的手段实施。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一般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绑架的当然结果;而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的
-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规定是啥,与非法拘禁罪怎样区分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2-12-211、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 2、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
-
如何认定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如何正确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06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4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您好。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索债案件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