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和职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7:43:13 482 人看过

一、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律师协会的团体法人地位,既区别于建国初期律师协会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做法,又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的规定,其职能更独立,责任更明确,法律地位更高;二是赋予了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行业管理的职能;三是界定了律师协会管理的性质,即,自律性管理,行使的是私权力。她所代表的是律师行业的公共利益。

二、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

目前,我国的律师协会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一形式的行业协会。律师自获得执业证始,就是当然的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必须接受其管理和监督,这一点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届期与理事会同步。

律师协会实行议行分开的体制,律师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律师事业发展中需要通过行业自律管理解决的重大问题;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律师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并负责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由于受律师业的发展水平限制,目前,我国的律师协会实行的是三级架构。即,中央、省、市三级,中央一级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称ⅹⅹ省(区、市)律师协会,市、地、州一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律师协会,称ⅹⅹ市(地、州)律师协会。下级律师协会是上级律师协会当然的团体会员,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领导、监督。

由于历史的原因,加之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相当一部分地方的律师协会还是国家事业单位,由政府给编制,司法行政机关管干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种做法在律师业发展初期对于扶持律师业的行业管理,强化其职能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但也极易扭曲律师协会的性质,把律师协会当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另一个部门。

三、律师协会的职能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如下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它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2002年1月,《司法部关于召开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中,对律师协会的职责又做了这样的表述:律师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尽快担负起行业自律管理职责。律师协会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制订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政策;二是抓好律师的再教育工作;三是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四是对会员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会员登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律师间、律师与当事人间纠纷的调处、律师的日常教育等;五是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六是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七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律师业务的开拓和律师作用的发挥;八是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委托、交办的事宜。其后,鉴于公权利的属性问题,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的职能划分问题,不再提硬性要求。

2005年7月,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和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五条对律师协会的职责做了如下表述: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由此可见,司法部在支持和推动律师协会自律管理,强化其管理职能方面,一直是积极扶持并充满期望的,律师协会的职能也国家的重视支持下逐步得以加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8日 1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律师管理体制相关文章
  • “律师代理申诉制”中律师的角色定位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一决定旨在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增强控告申诉人的诉讼能力,依法维护控告申诉人的权益;实现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矛盾的依法公正处理,增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题的公信力。然而,一项制度的创设、推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实践积累、经验提炼、不断完善直至成熟规范,进而成为工作常态的过程。同样,律师代理申诉的推行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笔者认为,有必要选取合适的案件范围先行推动该项制度运行,以点带面,逐步引导控告申诉人形成主动委托律师代理的自觉,进而促使该项制度真正落地生根,营造依法、理性控告申诉的良好氛围。一、律师代理申诉的方式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于解决申
    2023-06-06
    236人看过
  • 律师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
    提高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关键在于更新服务观念和改进工作方式。要改变过去那种顾了问,不顾了不问的被动局面和顾上了问,顾不上了不问的无所做为的工作方式,必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参与,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要坚持定期座班制定和现场办公制度,进行上门服务;要重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办理;要做好企业的维权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和顾问单位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增进了解;要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观念,将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一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内容,如何围绕这些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担
    2023-06-09
    387人看过
  • 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中的地位和作用
    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一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内容,如何围绕这些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都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实践中,很多律师苦于没有法律顾问单位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后感到没有工作可干,常埋怨自己的作用得不到发挥,法律顾问工作得不到企业的重视。很多律师年年都签法律顾问合同,却得不到巩固和发展,如同“猴子掰玉米,掰一个,扔一个”,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如何提高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近年来,笔者在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从中受益匪浅,本文就此谈几点认识,以供业内同行参考:一、转变观念,主动参与,扩大宣
    2023-12-06
    366人看过
  • 律师执业管理体制的修改
    根据中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标准已大大提高和中国仍然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现实,我们强烈建议中国相关管理部门修改律师执业管理体制,鼓励法律专业人才在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这两个不同部门之间自由流动,促进中国法律专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升。我们的意见最近的支持依据来自于新加坡的最新改革。新加坡司法部长和内务部第二部长KShanmgam2月13日在议会宣布修改律师执业管理制度,以舒解新加坡法律专业人才不足的问题。这项改革包括多个方面。其中一项是把取得本土执业资格者在海外六个月以上的相关培训经历计算为有效实习期。这项改革的创新之处表现在把外国法执业培训经历计算为本土法执业培训经历。我们认为新加坡的创新是值得借鉴的。因为这项改革考虑到了法律行业全球化的趋势、法律原则全球趋同和人才频繁流动的现实,把不必要的市场栅栏拆除了。较之于新加坡的新体制,中国律师执业管理体制的僵化就更为突出。根据中国的律师执业管理体制,不
    2023-06-06
    496人看过
  • 《律师法》修改: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
    一、《律师法》修改: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是此次律师法修改所要涉及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与律师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被简称为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律师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有学者认为,按照这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上应当仅仅是宏观管理,不应涉及直接管理;然而,《律师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这条规定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意味着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直接的行政管理权,这与《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行使宏观上的监督权和指导权是自相矛盾的。据此,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律师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当删去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的规定,相关内容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中
    2023-06-06
    455人看过
  • 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
    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一)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二)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
    2023-08-18
    93人看过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7月22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青年律师培养体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力度,促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为规范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来源:1、全国律协每年从会费决算年度的预算中按2%的比例提取;2、全国律师行业的捐赠;3、社会捐赠;4、每年度基金结余及基金本身所产生的孳息。第三条全国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进行捐赠。第四条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全国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五条全国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的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
    2023-04-24
    124人看过
  • 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行政诉讼中,一般被告都是某一国家行政机关,原告则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保证律师顺利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前提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代理律师是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虽然是应聘代理诉讼活动,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受被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左右,只是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提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这点与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要受代理权限的制约不同,具有明显的独立诉讼地位;第二,因为行政诉讼不采用调解的方式,所以代理律师就没有代理参加调解的权利,律师作为代理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只能对被代理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处理是否合法发表代理意见,以事实和法律,提请法院做出公正裁决,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立法上,目前法律对于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的规定很不完善,
    2023-04-24
    74人看过
  • 律师在申诉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律师在申诉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立法肯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但对于律师在刑事再审申诉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承担何种诉讼角色未予明确。在此前提下,律师在申诉中享有何种诉讼权利,开展哪些诉讼活动就无从谈起。律师法律地位不明确根源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申诉程序定位不清晰。严格地讲,再审申诉虽然被纳入了刑事诉讼的视野,但其却不具备诉讼程序应有的架构和特征,如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仅仅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只有检法机关经审查认定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才能顺利启动再审程序。这种当事人递交申诉材料、受理机关予以审查的运行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复议色彩,对于再审启动与否受理机关有几乎不受制约的决定权,难以保障申诉人的正当权利,不符合正当程序应具备的公开性、参与性等基本特征。实践中,当事人的申诉与社会监督如人民群众的来信,以及其他公民或机关、单位对诉讼工作提出的意见没什么区别,甚至不
    2023-04-24
    207人看过
  • 律师解析离婚协议中的陷阱
    一、签订离婚协议需要谨慎几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需注意的是有些当事人借协议离婚的名义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因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协议离婚时需要谨慎下列问题:1、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虚假承诺对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而做出让当事人看起来非常合适的“让步”,甚至承诺补偿巨额财物;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其根本无法兑现承诺。2、用莫须有的过错行为吓唬对方一方有了婚外性行为之后,对方可能以此要挟,主张其有过错,应当“净身出户”。只要您没有同居或重婚,对此可以不予理睬。3、通过协议掩盖转移财产之实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或隐藏之后,企图通过协议将该违法行为合法化:约定不再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等。此时,在协议中应当加上一句: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则放弃应得份额。4、离婚协议书形式要件残缺离婚协议一般包括:标题、抬头、正文、签字页、日期等。其中,抬头中的双方当事人信息、正文和签字是必备要件,不能缺失。
    2023-06-12
    130人看过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发通(199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根据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其活动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为改变以往会费收缴不足的状况,充分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常、积极地开展工作,特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ぉ》,下达各地,望遵照执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工作。为保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按时、全额收缴会费,今后将实行交纳会费与律师工作执照注册管理挂钩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律师工作执照注册专用章将刻有本年度号码,每年由司法部更换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年度的会费汇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后,司法部律师司方发放注册专用章;否则,不予发放。今年上缴会费的
    2023-04-24
    204人看过
  •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法律综合知识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
    2022-03-03
    368人看过
  •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中国律师体制、行业立法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中国律师体制、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虽然依照法律职业资格统一的法治进程要求对律师资格的取得进行了并轨规定,但除此之外,对96’律师法以来的律师体制、行业面临的其他重大和突出现象、问题,该修订法并没有从立法上对这些现象、问题予以集中反映、解决和确立。相反的是,由于法律文件之间的立法角度差异,无论是96’律师法,还是01’律师法,在律师立法的实质性规范方面,都始终面临着一个艰难的律师权利义务如何平衡的局面。例如:01’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请、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从表明上看,法律在律师权利相关规定方面赋予了律师比较充分的操作空间,但是,由于受立法指导政策协调性差异与适时性变
    2023-04-22
    469人看过
  • 律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日常法律事务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经济合同;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起草、审查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8、帮助企业制定、修改、梳理内部的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9、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10、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11、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
    2023-02-17
    413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管理体制
    相关咨询
    • 辩护律师的地位与职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6
      地位:辩护律师是独立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具体表现:(1)辩护律师独立于检察官的指挥(2)辩护律师独立于法院发现真实的愿望;(3)辩护律师独立于委托人的意志。职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如何认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0-16
      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两种性质的当事人:一种是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程序法上的当事人,是指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为这时的当事人是否在事实上真的存在利害关系还是个未知数,真正的利害关系只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称为程序法上的诉讼主体。
    • 律师协会在履行法律职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5
      《律师法》(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规
    • 在律师协会实习期,能转律师事务所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30
      实习人员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原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转所人员的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移交新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 当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中什么地位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对合同中,可能违法、存在的法律风险r及时排除掉r排除法律风险,减少企业出血点r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员,自有自己的业务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