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从判决生效日开始算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9 10:48:48 476 人看过

一、强制执行是从判决生效日开始算吗

当判决书正式宣告生效之后,执行申请人有整整两年的时间向法院进行申请。

这样的申请期通常被称为执行时效。

执行时效的起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在一般的普通情况下,若在法律文书中有具体规定了履行期间,那么这个执行时效就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换句话说,就是判决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的那个日期。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间,那么这个执行时效就应该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所谓强制执行,便是在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之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强制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明确列出的具体执行内容,强制要求民事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从而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的一种重要手段。

关于执行时效的计算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同时,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以及中断,都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

在此特别提醒,上述规定中的期间,是从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的;

而对于那些法律文书中规定分期履行的,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至于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那便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执行信用卡

对于信用卡透支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严格依照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执行,银行方面一定会主张以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但以银行单方面的格式条款为依据,往往是高额违约金,一般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实关于利息,这只是民事方面的纠纷,但你恶意透支极有可能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子转化为刑事案件。

请注意:如果银行已经多次催讨,而你有意躲避,银行可以随时报警,这事就麻烦了!特别是这种钱,你根本就赖不掉的,对你自己人生影响太大,对你小孩的影响更大,将来从事公务都会受影响的。

个人建议: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尽快还钱,暂时还不了,一定要有还钱的意思表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是从判决生效日开始算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n(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n(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n(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n(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n(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n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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