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20:24:59 118 人看过

射幸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

射幸合同在我国法律属于无名合同,而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紊乱。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种射幸合同却经常与人们的生活发生来往。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

射幸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1、射幸合同当事人。

2、合同标的。

3、双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实现。

《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公序良俗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标准,由于其能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符合法律正义规范价值目标,因而常在各国的民法中得到确立而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将作出否定性评价。我国对许多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

射幸合同的特点

(一)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

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希望”

(emptiospei)。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如有奖销售活动,买受人花钱买到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券的号码。

(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需要通过合同条件成就与否决定合同的效力。所以,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三)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

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是一种卜测不定的买卖。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其买卖民是成立的。射幸合同的风险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如,所获得物品因权利瑕疵而受到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在遭受追夺后可以向卖者提起诉讼,要求卖者给予赔偿,而在射幸合同中买者面对追夺则不享有该权利。

(四)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如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五)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可能去污粉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一无所得。如,彩票购买者可能会获奖,也可能会空手而归。但发售单位发售彩票所得款项与购买者中彩时必须支付的奖金从大体上相当,不会产生暴利。虽然发售人可以从中扣取佣金或服务费,但不会因此而暴富。而某些社会福利性奖券,体育彩票的中奖率低返还率低,则是出于公众福利或慈善事业的特定目的,所以购买者不可能获得等价交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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